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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疾病科一定要独立的药房检验放射吗?原创 2018-03-01 那颜 感控新青年
来源丨感控新青年 作者丨那颜
按规范办事,一直是院感人的信条,我们几乎不怀疑,因为规范就是规范,制定一定是有道理的,本文列出我们国家现行文件,请大家在留言区讨论感染性疾病科独立设置药房、检验科和放射科的实际操作。
2003年国家为了加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力度,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管理,减少医疗机构内的交叉感染,原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卫发电[2003]62号)要求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门(急)诊。
三、发热门(急)诊应当分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等,放射检查室可配备移动式X光机。有独立卫生间。发热门(急)诊应定时消毒。
2004年原卫生部再次发布《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提高对感染性疾病科重要作用的认识,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并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统筹兼顾,采取有效措施为感染性疾病科的发展创造条件。
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设有感染性疾病病房的,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这次把药房多加一个药柜,放射检查室和检验室依然存在
又过了很多年 ..........
2011年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48号,其中第四章第10节。 4.10.2.1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基本符合规范,人员完全符合规范。
(1)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设置:独立挂号收费、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各自的候诊区和诊室(成人、儿童和备用诊室)、隔离观察室(大于2间,室内设置卫生间、治疗室)、检验室、普通X拍片室、药房(药柜)、专用卫生间、(卫生)处置室和抢救室;独立的医务人员工作区域等,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 (2)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要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把放射检查室改成了普通X拍片室,检验室和药房(药柜)依然没变。
2014年1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与2015年8月1日实施,第5部分第4节。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5.4.2 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 5.4.3 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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