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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乔-乔 于 2017-12-31 23:09 编辑
162+148*70%=162+103=265万元 潘先生有先天性心脏病,被诊断为主动脉根部瘤,主动脉瓣重度关闭不全等,随后进行了人造血管替代手术。手术后,潘先生开始发烧。医院在潘先生术后(第1次)发热初期就进行了血培养试验,检查出“铜绿假单胞菌”,但医院却没有告知患者血液感染,更没有作出紧急的治疗,反而要求患者立即出院。回家之后,潘先生一直发烧,不得不又去阜外医院(第2次)急诊,急诊治疗7天后,再次给潘先生办了出院。潘先生的发热越来越重,20天后,他从河南老家再次来阜外医院(第3次),治疗了半年,最终因重度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在患者第1次住院时,医院在患者发热后进行了血培养试验,其中一次结果为铜绿假单胞菌阳性,但医方在获得该结果后,没有更改医嘱,仍安排患者出院,对铜绿假单胞菌感染无诊断。血培养阳性结果对临床针对和治疗有重要意义,但医方对此重视不够。 阜外医院解释称,对于3次试验中仅有一次阳性结果,认为是污染导致。但鉴定所认为,即便是污染,也应通过复查来确证,因此医方未履行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缺陷。 尽管在后两次住院期间,医方按照铜绿假单胞菌感染进行了治疗,但医方并没有给予确诊诊断,不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患者住院数月,感染灶未能确定。但其实在会诊中,专家已经提示进行一项特殊检查,但医方没有马上实施,拖了2个多月,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不利,存在不足。此外,还有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等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患者死亡原因属于在治疗原有疾病时并发移植物细菌感染,感染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患者所感染的铜绿假单胞菌是院内感染最严重的条件致病菌之一,术后移植物感染该细菌后治疗存在难度。根据手术复杂性、患者原身体状况、阜外医院存在的告知、检查、注意义务、诊断等方面的过错与不足等因素,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阜外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诸多过错,患者家属不同意支付其欠付的医疗费有一定合理性,欠付医疗费由阜外医院承担70% 这个案件中,我们应该从中汲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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