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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7.4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4.6.3 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0 CFU/mL;皮肤粘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其他使用中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100 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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