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IV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表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 | | | | | | 符合GB 50333 要求 ≤4.0(30min)2 | | | | | | | | | | | | | | | | 注1:cfu/皿为平板暴露法,cfu/m3 为空气采样器法。 注2:平板暴露法检测时的平板暴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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