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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妇幼保健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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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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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清 于 2017-12-13 15:48 编辑

各位老师,本人从感染管理科新转岗到保健部,现正在创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中,我知道我们感控老师都是大公无私的,请妇幼保健同行能否把你们医院保健部相关制度上传借鉴一下,不胜感激!拜托拜托
发表于 2017-12-13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能为力老师,实在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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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
国卫妇幼发〔201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妇幼健康服务资源配置
(一)尽快调整扩增妇幼健康服务资源。省、地市、县各级要迅速摸清区域内现有产科服务资源底数,预估新增生育峰值,合理测算需求缺口。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群众新增需求,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争取达到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17张。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有资源,通过科室间、科室内床位调整等方式,尽快扩增产科床位,缓解部分地区“一床难求”的突出问题。生育服务需求大的重点地区可探索分级建档制度,合理分流,引导孕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选择建档机构;设立孕妇建档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孕妇建档问题,让每位孕妇都能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快实施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加强省、地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在县级医院建设项目中着力提高产科服务能力,新增产科床位8.9万张,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二)积极推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通过组建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远程医疗、对口支援等方式,促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鼓励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省、地市级医疗机构与县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纵向联合,联合体内部可通过项目合作、联合病房、学科帮扶、远程会诊等形式加强合作,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建共享,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和效能。引导区域间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围绕学科建设互帮互助、优势互补,促进区域间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均衡发展。
(三)着力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省、地市、县要依托产科儿科实力突出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加快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加强人员配备,健全运行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确保2018年底前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四)全面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使用。加快产科医师、助产士人才培养,力争“十三五”时期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14万名。在有条件的高校探索开设大学本科助产相关专业,加强招生培养工作。实施助产士转岗培训计划,加强助产士专业方向的继续医学教育,完善助产士评价标准。在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中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知识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积极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任务,加强妇幼保健专业内容培训,打造一支临床医学专业基础扎实、公共卫生视角宽广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对产科医师、助产士、护士等给予倾斜,改善医护人员待遇,增加岗位吸引力。
二、加强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五)关口前移,加强生育前咨询与服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要积极设立生育服务咨询室,为有生育需求的夫妇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服务,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健康咨询服务,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及科学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等服务。帮助再生育夫妇终止长效避孕措施,向生育困难的夫妇规范提供中医药调理、药物治疗、妇产科常规手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不孕症综合治疗。
(六)系统整合,做好生育全程服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国推广使用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和计划生育服务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打造“一条龙”服务链。开展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涵盖婚前、孕前、孕产、产后、儿童等5个时期,主要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住院分娩、产后访视、预防疾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管理、儿童营养改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13项服务。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流动孕产妇和儿童跨地区利用服务的接续。
(七)抓住关键,强化妊娠风险评估管理。引导孕产妇就近、有序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医务人员要认真询问既往生育史、难产史、避孕史,详细进行体格检查。在监测评估基础上,引导高龄孕产妇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和分娩。要对孕产妇尤其是高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产妇,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完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网络,保障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转运救治,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八)突出重点,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推广出生缺陷一级防治措施,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倡导婚前医学检查,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孕前及孕早期妇女增补叶酸。落实出生缺陷二级防治措施,不断扩大产前筛查人群覆盖面,做好后续产前诊断服务,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和干预率。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促进患儿早诊早治。完善基因检测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推进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建设,推动基因检测技术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中的科学应用。做好唐氏综合征、耳聋、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努力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九)中西医并重,促进妇幼保健与中医药融合服务。在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积极推广应用中医适宜技术和方法,开展中成药合理使用培训。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中医科室建设,提升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妇女儿童疾病诊疗中西医临床协作,提高疑难病、危急重症诊疗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扩大中医药在孕育调养、产后康复、儿童保健等方面应用,努力减少妊娠并发症以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
三、完善妇幼健康服务模式
(十)推进防治结合服务模式。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妇女儿童提供防治结合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有利于防治结合的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新机制,为妇女儿童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和常见病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扩展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在辖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以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为抓手,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内部改革,规范设置业务部门,实现保健与临床业务实质融合。推进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与公立妇产医院、儿童医院有机结合,建立区域内防治结合的妇女儿童健康综合服务模式。
(十一)促进惠民政策有效衔接。促进生育过程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模式,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推广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产前筛查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多渠道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十二)推广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围绕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优化诊室布局及诊疗流程,营造环境温馨、干净整洁、安全舒适的就诊环境。完善自助服务设备,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在儿科和儿童保健门诊积极设立母乳喂养室。全面开展孕产妇、儿童预约诊疗服务,逐步推广预约住院分娩。积极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有条件的地区要动态公布产科床位预约情况,引导群众有序就诊。广泛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缴费支付、诊疗报告查询等便捷服务,切实改善群众就诊体验。
(十三)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创新在妇幼健康服务中的引领作用,打造妇幼健康高新技术平台,针对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开发推广妇幼保健、生殖健康、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新技术新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进步。加强妇产科学、儿科学、妇幼保健学、遗传学、生殖医学等重点学科和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加快适宜技术推广,使科技创新助力妇幼健康事业发展。创新母婴保健技术评估机制,规范新技术向临床应用转化。
四、落实政策保障措施
(十四)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为主体,大中型综合医院、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深度整合,省、地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产科专科建设,提高产科疑难病症诊治能力。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科室的规范化建设,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妇幼健康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稳定,坚守妇幼健康公益性服务的主阵地,设区的地(市)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五)完善运行机制。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产科、儿科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鼓励妇幼保健机构通过提供优质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强化母婴保健技术监督执法,严格机构、人员准入,规范与妇幼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以产前诊断技术、助产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重点,建立随机抽查制度。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剖宫产率,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将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纳入区域卫生计生信息规划,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加强妇幼健康信息安全保护。做好重点地区妇幼健康服务监测,建立母婴安全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加强工作指导针对性。
(十七)加强宣传与社会动员。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提高人民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技能。大力宣传扎根基层、情系百姓的妇幼健康工作者,激励队伍、鼓舞士气,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广泛动员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做好妇幼健康工作,重视发挥协会、学会作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等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落实责任,将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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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
国卫妇幼发〔201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经过多年不懈努力,201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0.1/10万、8.1‰和5.3‰,比2000年分别下降了62.1%、74.8%和76.8%,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增高,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增加,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管理救治任务进一步加重,保障母婴安全面临新的挑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现就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
各地要以科学备孕、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为重点,制订高龄孕产妇专项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充分发挥卫生计生基层网络优势,坚持“主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组织群众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精确掌握高龄妇女孕情底数,动员怀孕妇女及时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健康检查。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女性孕前、孕期、产后的养生保健以及儿童保健方面“治未病”的独特优势,有效减少妊娠并发症,以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对象,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均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做好咨询评估和高危筛查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要积极设立再生育服务咨询室,加强高龄妇女健康咨询和指导,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等系列服务。要动员高龄孕妇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分娩。医疗机构在为高龄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时,要认真询问既往生育史、难产史、避孕史,详细进行体格检查。要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切实加强孕产妇风险管理。
三、强化危急重症临床救治
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梳理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关键环节,健全诊疗预案,建立孕产妇用血等保障机制。要针对孕产妇和新生儿主要死因,建立抢救程序与规范,定期开展产科、儿科医务人员专项培训和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加强产科、儿科急救设备配备和储备,强化应急保障能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要将产科、儿科及相关支撑科室作为“十三五”时期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优先领域,重点支持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院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四、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化转运、救治、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要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指导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助产机构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要建立院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小组,建立产科、儿科协作机制,确保每个分娩现场均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必要时及时实施新生儿窒息复苏,减少新生儿死亡。
五、健全危急重症转诊网络
各地要依托产科儿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加快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2017年年底前,省级要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要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各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当按照职责,接收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会诊、转诊和救治。省级、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当与对口市(地、州)、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会诊网络,以及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名单与联系方式。各地要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2018年底前,要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产科、儿科医师岗位培训,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能力。开展助产士转岗培训和县级骨干产科医师培训。以助产士、产科医师、儿科医师等紧缺人才为重点,支持相关学会、协会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继续医学教育。要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尽快理顺产科、儿科的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建立紧缺人才激励机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对助产士、产科医师、儿科医师、护士等给予倾斜,改善医护人员待遇,增加岗位吸引力和职业认同感。
各地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摆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按照工作部署,落实领导责任,强化督导检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各省(区、市)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我委报告,我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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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XX省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 行)
为了加强全省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与管理,依法规范产科服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功能任务
  1、承担本地区孕产妇系统管理、围产保健及技术指导、高危孕产妇诊治、监护、终止妊娠及住院分娩。
  2、承担本地区高危孕产妇抢救工作,接收下级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转诊。
  3、指导本地区产科技术发展,承担基层妇保和妇产人员的实习进修及培训任务。
  4、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5、开展爱婴活动,实施母乳喂养。
  6、推广产时服务新模式。
  7、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8、依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9、依法做好孕产期服务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0、开展孕产期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调研工作。
  1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本地区孕产妇死亡进行调查分析和评审,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
  二、人员标准
  1、医生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护理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助产工作必须由助产专业人员承担。
  4、各类人员配置数量,以所开展的服务项目、服务工作量及床位相适应为宜。
  5、科室至少有一名主任医师,门诊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专业人才梯队合理。
  三、科室设置
  1、门诊:产前门诊、高危妊娠门诊、生殖计划门诊、产褥期保健门诊、终止妊娠手术室、宣教室。
  2、住院:待产室、产房、隔离产房、手术室、危重病人抢救室、围产监护室、婴儿洗澡间、处置室、遗传实验室、母婴同室、高危病房、隔离病房。
  其它设置参照等级医院标准。
  四、房屋标准
  1、产前门诊:分诊断室和检查室,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最低不少于15 m2 ,内有上下水设施。
  2、高危妊娠门诊:标准同产前门诊。
  3、生殖计划门诊:标准同产前门诊。
  4、产褥期保健门诊:标准同产前门诊。
  5、门诊宣教室:以适应宣教工作需要为宜。
  6、门诊终止妊娠手术室:(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一端,严格划分非限制区、半限制区、限制区;(2)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3)室内墙面应瓷砖齐顶,地面用瓷砖或水磨石,不设地漏,墙壁、屋顶、地面便于清洗和消毒;(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室温应保持23-26℃;(5)设置与工作相适应的观察床。
  7、待产室:与产房连接,面积、床位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8、产房:面积不少于80 m2。要求环境清洁、安静、无污染源,与待产室相连。形成相对独立区域。内部要求严格划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各区之间设置隔段,标志明显。各区段应该有上下水设备。
  无菌区内设正常分娩室、隔离分娩室(床)、无菌物品存放间,刷手间。
  清洁区内设待产室、隔离待产室(床)器械室、办公室。
  污染区内设更衣室、产妇接待区、污物间、卫生间等。
  产房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50%-60%为宜。应有必要的空气置换过滤装置。室内墙面应光滑、地面用瓷砖或水磨石,不设地漏;墙壁、屋顶、地面便于清洁和消毒。
  分娩室消毒、温度、照明、器械、药品应该达到紧急情况下进行剖宫产的工作条件。
  9、隔离产房:参考产房建设标准。
  10、母婴同室:(1)每组母婴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7m2。有独立的婴儿床。(2)房间采光充足,空气清新,温度适宜,家庭化布置。每床单元应该配备夜用灯。
  11、产科重症监护室:面积25m2以上,设在护士站附近,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室温控制设施。
  12、围产监护室:面积20m2以上,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室温控制设施。
  13、换药室、处置室:面积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14、高危病房、隔离病房参照母婴同室建设。
  15、婴儿洗澡间:面积15m2以上,设在护士站附近,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洗浴设施和室温控制设施。
  16、手术室:按照省卫生厅有关医院手术室建设标准执行。
  17、遗传实验室:按照有关遗传实验室建设标准执行。
  五、设备标准
  根据其功能和任务,应配备以下基本设备。
  1、门诊:
  产科检查床、妇科检查床、胎心监护仪、血压计、体重计、体温计、听诊器、骨盆测量器、皮尺、听筒、超声多普勒及产科急救设施;负压吸引器、手术床、终止妊娠手术包若干、器械台、器械敷料柜、无痛人流设施、急救设施;放像机(VCD)、电视机、录像带、光碟、孕产期及生殖保健宣教资料、有条件的配备电脑。
  2、住院:
  ⑴母婴同室应根据每单元床配备必需的物品。
  ⑵待产室、产房、隔离产房、产科ICU病室应配备以下基本设备:
  摇动折叠床、骨盆测量器、产床、器械台、无菌器械敷料柜、抢救药品柜、手术照明灯、婴儿磅称、负压电动吸引器、挂钟、温度计、保暖降温装置、血压计、听诊器、听筒、体温计、胎心多普勒、胎心监护仪、多功能监护仪、B超、脐血流监测仪、羊膜镜、麻醉机、分娩助娩仪、胎儿心电图仪、镇痛分娩设备、消毒产包若干、各式产钳、各号胎头吸引器、头皮钳、宫颈探查包、新生儿窒息抢救设施(新生儿复苏台、新生儿暖箱、吸痰器、气管插管、复苏气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氧气装置、侧切缝合器械、开口器、舌垫、舌钳、导尿管、输液泵、担架车等。
  ⑶手术室配备能开展产科手术及新生儿复苏的基本设施和设备
  六、药品
  门诊手术室、产房、产科ICU、手术室应配备以下基本抢救药品:
  宫缩剂:缩宫素、麦角新碱、卡孕栓或米索前列醇
  心血管系统药物:西地兰、罂粟碱、肾上腺素、阿托品、654-2
  降压药:硫酸镁、心痛定、酚妥拉明
  升压药:阿拉明、多巴胺、
  镇静药:安定、杜冷丁、冬眠灵、非那更、鲁米那
  利尿剂:甘露醇、速尿
  止血剂:止血敏、立止血、止血芳酸、凝血酶原复合物、Vitk1、扩容剂:生理盐水、林格氏液、低分子右旋糖酐、5%、10%葡萄糖注射液
  纠酸药:5%碳酸氢钠
  麻醉药:普鲁卡因、利多卡因、 地卡因
  其它:氨茶碱、纳络酮、地塞米松、肝素、10%葡萄糖酸钙。
  七、辅助诊疗设备:
  1、院内具备三级医院产科(包括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工作要求的检验设备。
  2、院内具备三级医院产科工作要求的功能检查设备。
  3、院内具备三级医院产科工作要求的影象诊断设备。
  八、管理
  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工作制度
  ⑴产科工作制度;
  ⑵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⑶高危妊娠门诊工作制度;
  ⑷门诊手术室工作制度;
  ⑸宣教室工作制度;
  ⑹待产室工作制度;
  ⑺产房工作制度;
  ⑻隔离产房工作制度;
  ⑼婴儿洗澡间工作制度;
  ⑽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
  ⑾爱婴医院工作制度;
  ⑿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⒀手术审批制度;
  ⒁会诊制度;
  ⒂产儿科医生双查房制度及儿科医生进产房、手术室制度;
  ⒃病历书写制度;
  ⒄病案讨论制度;
  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⒆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⒇差错事故登记制度;
  工作人员职责
  ⑴产科主任职责;
  ⑵产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责;
  ⑶产科主治医师职责;
  ⑷产科住院医师职责;
  ⑸产科住院总医师职责;
  ⑹助产人员职责;
  ⑺母婴同室儿科医生职责;
  ⑻母婴同室责任制护士职责;
  2、建立健全抢救程序:
  ⑴产科失血性休克抢救程序;
  ⑵羊水栓塞抢救程序;
  ⑶DIC抢救程序
  ⑷子痫抢救程序;
  ⑸新生儿窒息复苏程序;
  ⑹心、肺、脑复苏程序;
  3、建立健全产科登记:
  ⑴产科门诊登记;
  ⑵高危妊娠门诊登记;
  ⑶门诊手术登记;
  ⑷产科出、入院登记;
  ⑸接生登记;
  ⑹产科手术登记;
  ⑺重危抢救登记;
  ⑻孕产妇死亡登记;
  ⑼围产儿死亡登记;
  ⑽出生缺陷登记;
  ⑾病案讨论登记;
  ⑿差错事故登记;
  5、病历规范要求:
  ⑴、产妇病历:体温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格式化产科住院病历(病理产应书写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产程图、产程记录、分娩记录、护理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手术病人应有:术前讨论记录单、术前谈话记录单、麻醉谈话记录单、麻醉记录单、手术记录单、术前核查及手术器具清查单、输血患者应有输血签约单及有关血液资料标志。
  ⑵、新生儿病历:体温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新生儿录、查房记录、各种检验报告单。
  6、工作规范要求
  产房管理
  ⑴产房实行助产士24小时值班制,8小时工作制,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严格实行床前交**制度。工作人员进入产房,须更换产房专用的衣、帽、口罩、鞋。
  ⑵实行抢救危重患儿儿科医师进产房制度。
  ⑶接产应由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的医师或助产士承担。
  ⑷检查产妇前后要洗手。高危产妇实行床旁监护。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医师进行处理。
  ⑸实施科学接产,严格消毒隔离制度。一般产妇应在待产室待产,在分娩室分娩;当疑有或已患某种传染性疾病的产妇临产时应安排到隔离待产室(床)待产,在隔离产房(床)分娩。结合感染种类,进行产后的清洗和消毒。
  ⑹产房用过的巾单和污物原则要求经由污染路线,最低要求必须装袋封口运出。
  ⑺胎儿娩出后应由助产医师(士)清洁呼吸道、断脐、处理脐带、擦干、Apger评分、交母亲看过新生儿、油浴、点眼、称体重、量身长、打新生儿左右足印和母亲大拇指印于新生儿病历上、在新生儿左手腕系标明新生儿性别、体重、出生时间、母亲姓名及床号的手腕带,并用标明同样内容的包被包裹。胎儿娩出后出现异常情况时,儿科医生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胎儿娩出后30分钟内,医务人员应帮助产妇和婴儿进行皮肤接触和早吸吮。新生儿进入母婴同室儿科医生应该完成新生儿记录单。无特殊情况新生儿查房记录每日记录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新生儿病历由儿科负责管理,出院时归入产妇病历。
  ⑻产妇分娩后产房留置观察二小时,观察情况记入分娩记录。如无异常送回母婴病房,并与病房护士进行床头交接。
  ⑼严格作好产程、分娩记录。产程、分娩记录由接产人员即行记录,遇有抢救情况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⑽保持产房整洁。每日紫外线照射一次;每周对室内全部物品、家俱彻底消毒一次;每月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培养一次,菌落总数卫生标准分别为≤200cfu/cm3、≤5cfu/cm2、≤5cfu/cm2。。做好记录。设备和药品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母婴同室管理
  (1)母婴同室每一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m2。尽量设置室内卫生间。婴儿床独立设置并配备足够婴儿保暖的被褥。房间采光充足,空气清新,温度适宜,家庭化布置。每床单元应该配备夜用灯。
  (2)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因医疗和护理需要,每天母婴分离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病理新生儿收住儿科时,产妇应在儿科哺乳间按需哺乳,有条件者可陪同入住儿科。
  (3)母婴同室实行产、儿科医生双查房制度。每日产科医生查产妇,儿科医生查婴儿。
  (4)母婴同室必须实行责任制护理。护理婴儿前后应洗手。新生儿护理用品固定专用,一用一消毒。
  (5)建立新生儿(婴儿)交接手续。因医护工作需要母婴暂时分离时,应有简易的凭证供产妇执存。
  (6)医护人员应对产妇及家属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不得向孕产妇及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以推销为目的的馈赠。严禁使用奶瓶、奶嘴,非医学指征严禁使用代乳品。
  (7)母婴同室限制探视,室内严禁吸烟和大声喧哗。
  (8)每日定时湿式清扫,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室内物体表面消毒处理,空气紫外线消毒并记录。每月室内卫生监测一次并记录。室内消毒卫生标准: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分别为≤500cfu/cm3、≤10cfu/cm2、≤10cfu/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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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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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新生儿洗浴操作规程
(一)洗浴前准备:
1、浴前先调节温度,室温调至24-26℃,水温调至37—38℃。
2、备好洗浴用具。
(二)具体操作步骤:
1、将患儿随婴儿床轻推至洗浴池边。
2、护理人员洗净双手或用“杰雪”消毒液搽抹双手1—2分钟。
3、脱去褓衣,用大浴巾裹住患儿全身,抱放在洗浴台上。
4、将洗浴小毛巾充分润湿,按洗脸护理常规给患儿洗脸。
5、将患儿放于右侧腋下,右前臂从后背托住患儿颈肩部,用右手拇指和中指按住两耳廓使之反折,堵住耳孔以防进水。
6、左手持小毛巾洗头部(有留置针时要注意保护),擦干头发。
7、视情况换水后,然后解开裹在患儿身上的毛巾及纸尿裤。
8、用左臂托住肩膀部,左手抓住左上臂,以免患儿滑入水中。
9、右手持小毛巾蘸沐浴露,从颈部开始,依次洗净胸腹部、双上肢、腋窝、会阴部及双下肢。
7、将患儿翻转俯卧在左手臂上,左臂托住患儿的胸部及下颌(注意不要将口堵住),用左手抓住患儿的右上臂,右手持手巾蘸沐浴露擦洗颈、背、臀部及双下肢。
8、将婴儿放在备好的大浴巾上,用小毛巾拭干水份后包裹好。
9、往颈下、腋下、腹股沟处撒上婴儿爽身粉。
10、用生理盐水作眼部、口腔护理;用干棉签将要作脐部护理,将患儿的脐部轻轻擦干后,用棉签蘸碘伏作脐部护理。
11、穿好纸尿裤及干净衣服后,放在电子称上称重并记录。
12、将婴儿放在婴儿床上,整理好床单元并推回床位。
(三)注意事项:
1、洗浴工作只能由护理人员执行,护工不得参与该项工作。
2、患儿每天洗浴1次;最好在喂奶前30分钟,但必须避免在喂奶后2小时内洗浴。
3、洗浴动作必须轻柔,禁止用力擦洗,全过程在15分钟内完成。
4、洗浴中应密切注意患儿面色、呼吸、全身皮肤,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洗浴并报告主治医生及时处理。
5、盆套及洗浴用具必须做到一婴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6、新生儿产后8~12小时即可洗浴,但未成熟儿、颅内出血、病情危重监护和皮肤严重感染的患儿,暂不洗澡,酌情在床上擦浴。
7、给患儿穿衣时,一定要保护好肢体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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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建筑布局
1.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周围环境安静,清洁。
2.应当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3.应当分医疗区和辅助区,医疗区包括普通病房、隔离病房和治疗室等,设置早产儿病室。辅助区包括处置室、探视室、洗涤室、配奶间等。
4.床位数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每床净使用面积≥3m2,NICU使用面积≥6m2,床间距≥1m。
5.每个房间内至少配置1套有效、便捷的洗手设施。每床配备速干手消毒液。
二.人员管理
1.根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医生和护士,其中医生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1名护士负责≤6名普通患儿或3名重症患儿(C级),1名护士负责≤4名普通患儿或2名重症患儿(A级)。
2.医务人员,包括辅助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医院和科室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基本知识培训。
3.医务人员患有皮疹、腹泻、呼吸道感染及传染病等感染性疾病时在未治愈前不应当接触患儿,必要时接种流感,麻疹,腮腺炎和水痘等疫苗。
4.非本科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室,所有人员入室前应做手卫生,更衣换鞋,戴口罩帽子。
三.环境管理
1.保持空气清新,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min,空气消毒机每天定时消毒3次,每次2小时。
2.手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如各种仪器表面、门把手、床头桌等,每日湿擦式不少于1次,受到污染时立即擦拭,有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
3.地面每日湿式清洁2次,受到污染时立即清洁;当地面受到患者血液、体液等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
4.窗户、墙面每月湿式擦拭,有明显污染时使用清洁剂后再消毒剂擦拭。
5.清洁用具专室专用,标识清楚,使用后分开清洗消毒,晾干备用。
四.物品管理
1.湿化瓶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由消毒供应中心集中回收处理。
2.婴儿保温箱使用中应每日更换湿化液,湿式清洁恒温罩内外表面,如被血液、分泌物污染应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多重耐药菌感染患儿应每日消毒。使用中的暖箱每周应彻底清洁消毒。
3.雾化器、体温表、浴巾等一人一用一消毒,吸氧面罩、吸痰管、浴垫等为一次性物品。
4.患儿奶嘴、配奶用奶具每次使用后需清洗干净再行压力蒸汽灭菌。盛放奶具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
5.被服、衣物等保持清洁,每日至少更换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位终末消毒。
五.隔离措施
1.在诊疗过程中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标准操作规程》,《隔离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以及《无菌操作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2.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或分组进行。
3.对患具有传播可能的感染性疾病,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作标记。
4.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应当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隔离措施。所有物品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须专人专用,用后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六.监测
开展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新生儿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应及时上报医院感染病例,并积极配合相关医院感染调查与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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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6: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网上找找,应该有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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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7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清版主好认真,好负责,要点赞,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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