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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医源性感染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感染控制管理, 督促各项院内感染措施的有效落实。 医疗机构要强化医源性感染管理意识和责任,严格落实预防医源性传播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废物管理,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責医院感染控制和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要大力加强开展血液透析、口腔诊疗及有创和侵入性诊疗等服务项目重点科室的院内感染控制管理,严格消毒透析设备、肠镜、胃镜、手术器械、牙科器械等医疗器械,严格规范注射、静脉输液、侵入性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有条件的单位要推广使用自毁型注射器等安全注射器具。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感染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加大对院内感染防控意识差、防控措施薄弱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无照无证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工作。
二、优化检测策略,加强传染源发现工组
各地要根据本地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等病毒性肝炎流行情况、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制订完善检测策略,明确重点检测对象,稳步扩大检测覆盖面。医疗机构要落实手术、住院、血液透析、侵入性诊疗等患者的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检查规定, 为易感染人群和肝脏生化检测不明原因异常者提供检查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和体检机构可在体检人员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检测纳入健康体检范畴。对检查发现的阳性者要提供必要的确诊及抗病毒治疗等有关服务,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转诊。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不得在就业和入学体检时开展乙型肝炎项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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