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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常规、生化等检验后的血液标本,需要高压灭菌后再处置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1-22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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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常规、生化等检验后的血液标本,需要高压灭菌后再处置吗?
近段时间去辖区一所民营医院检查,他们询问:上一次卫生监督所来检查,要求检验科血常规、生化等检验后的血液标本,应该用小型高压灭菌锅灭菌后再作为医疗废物处置。必须要这样做吗?——我的观点是:不需要这样做。规范要求,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血常规、生化等检验后的血液标本不属于这个范畴之内。由此想到,由于各条线各位老师理解规范不同,导致督查意见不同,令被检单位左右为难,困惑不已。各位老师,您对类似现象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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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与老师意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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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监督所检查要求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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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不同,执行标准不同。还在反馈的时候呢,LD的白眼就翻过来了,院感科的人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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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也是卫生监督所来检查时提出让都高压,我解释没用,幸好检查组里有院感科的专家,就解释过去了,很感谢她,卫监所和院感的标准有矛盾的地方,我个人认为这些不需高压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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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我们下去督查的时候,也碰到类似问题,明知不用高压灭菌,但因理解的不同,我们也很为难,不知该怎么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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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7-11-22 14:04 编辑

不需要吧,还需要高压灭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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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7-11-22 14:04 编辑

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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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高压灭菌,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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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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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从标准预防的角度来说,应该所有的血液标本都压力蒸汽灭菌后处置,但是,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又是这样规定的,而且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容易引起歧义,希望国家新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能够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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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刚讨论过,认为直接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就可以。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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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省监督部门也是要求全部灭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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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2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川页 发表于 2017-11-22 11:21
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进行。

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进行。——这个当然正确!问题是各条线各位老师具体理解条文上有不同意见,导致被查单位困惑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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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上的):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前提是检验科的血液标本你没有检测传染病原体的标本就没有传染病原体吗。检验科的生化、血常规标本基本上都是来自病人,血液又是主要的传染源,如果不经过高压灭菌后出了实验室,引起公共卫生事件由谁来负责。监督所的理解是没有错的。如果院感科说不灭菌,引起公共卫生事件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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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微生物室的培养基室高压灭菌后处理,血常规和生化管都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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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和16楼老师的要求一样:微生物室的培养基是高压灭菌后处理,血常规和生化管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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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老师的观点,不用进行灭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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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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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老师的观点,卫生监督部门也应该对照规范好好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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