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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详细要求。简而言之,即使用后输液瓶(袋)根据其产生地点、是否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输液患者是否采取隔离措施、输液是否涉及细胞毒性药物、麻醉类/精神类/放射性药品等不同情形,分别将其按照可回收生活垃圾、感染性医疗废物、药物性医疗废物及其他相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处置。简单归纳了一张表格,看看对您是否有帮助:
《通知》中的这几点可能需要我们来关注:: 1.明确了“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也就是说可以按照可回收生活垃圾处置。 2.增加了“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这里的采取各类措施的患者应该包括多重耐药感染/定植患者。 3.明确了“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也就是说输液涉及细胞毒性药物的输液瓶(袋)与细胞毒性药物一样,均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置。(再也不用纠结了!)同样也明确了“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总而言之,涉及上述药品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也不得按照可回收生活垃圾处置。
表格中其实还有几个特殊情况可能未涉及,不知道各位老师有没有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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