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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死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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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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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位老师有关于死胎死婴的管理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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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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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二、死胎、死婴能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吗?(483)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明确规定,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目前,对于死婴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没有争议。但死胎在法律上是未被规范的模糊概念,近年来,围绕着死胎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以及医疗机构在其中扮演角色的失当等问题,已经发生了多起法律上的纠纷。对于死胎的界定,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均未涉及,《妇产科学》中定义为妊娠20周后的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称死胎,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为死产,是死胎的一种。Emotions As Bio-Cultural Processes一书中指出,在德国一般而言,死胎体重>1kg时,可视为尸体来处理;如果死胎的父母提出相关要求,体重>500g而<1kg的死胎也可以被允许视为尸体来处理;体重<500g的胎儿不应被视为尸体,可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
国外多以胎龄、重量或有无生命体征界定死胎,胎龄在20~24周,体重在350~1000g,无生命体征。中国台湾地区将胎龄16周以上者视为死胎,因为胎儿发育到第16周时已完全成形,可分辨性别,大脑发育趋于完善。
结合国外及中国台湾等地的法规经验,建议确定为16周以上、胎重>500g的死胎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16周以下、胎重<500g则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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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夜黑风高 发表于 2017-9-19 09:58
问题二、死胎、死婴能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吗?(483)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 ...

我院是这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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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再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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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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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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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体重>500g而<1kg的死胎也可以被允许视为尸体来处理;体重<500g的胎儿不应被视为尸体,可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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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9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夜黑风高 发表于 2017-9-19 09:58
问题二、死胎、死婴能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吗?(483)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 ...

谢谢老师分享,解决困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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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6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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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分享,找到规范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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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5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分享,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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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感谢3楼的老师分享~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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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1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ynosmile 发表于 2017-9-19 09:34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

老师,您分享的这个第八条的出处是哪里?我想让我们领导看一看,有没有具体的规范或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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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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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bohe2599 发表于 2018-11-21 15:31
老师,您分享的这个第八条的出处是哪里?我想让我们领导看一看,有没有具体的规范或是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160;&#160;&#160;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产科业务,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严禁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医生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或妇产科)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护士、助产士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方可在其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医疗机构对内、对外承包、出租产科、新生儿科。
   四、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大月份引产。
   五、严禁在家属不在场情况下交接新生儿。新生儿交接时须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六、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七、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弃婴。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九、严禁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产妇委托处理的胎盘,必须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感染性胎盘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及时告知产妇,进行消毒处置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
   十、严禁任何人私自将住院新生儿带离病区。产科病区、新生儿科等关键部位要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由专人值守。进出医疗机构、产房、产科、新生儿科病区的通道均应设置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监控内容至少保存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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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zzsy966 发表于 2018-11-30 17: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 ...

感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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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死婴死胎的处理,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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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分享,关于死婴死胎的处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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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分享,关于死婴死胎的处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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