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茶语 于 2017-9-14 09:21 编辑
按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中规定:4.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4.1.1 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 要求。
Ⅰ 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
Ⅱ 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
Ⅲ 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IV 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表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空气 物体表面 cfu/皿 cfu/m3 cfu/cm2 Ⅰ类洁净手术部环境其他洁净 ≤4.0 (30 min) ≤150 ≤ 5.0 场所符合GB 50333 要求 Ⅱ 类环境 ≤4.0 (15 min) — ≤ 5.0 Ⅲ 类环境 ≤4.0 ( 5 min) — ≤ 10.0 Ⅳ 类环境 ≤4.0 ( 5 min) —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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