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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卫生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7 号) 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参照《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结合医疗机构门急诊、病房等不同区域特点,加强医疗机构卫生间的规范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卫生间环境应当清洁卫生、整洁有序。卫生间的门、窗、墙壁、屋顶、便器、洗手池等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无积水、积便、积污、痰迹、血迹、呕吐物、污染物等;环境整洁有序,无明显异味,无乱写乱画、乱堆物品;每天定时进行卫生消毒,有污染时随时清洁;有肠道传染病流行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卫生间(或粪便)的消毒处理。
(二)设施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使用正常。卫生间设置醒目的指示牌、引导牌;门、窗、墙壁、屋顶、照明灯具、便器、洗手池、水龙头、镜子、墩布池、通风除臭设备等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卫生间内设置挂钩,方便患者悬挂输液瓶等物品;有专门人员定期巡查、维护、保养卫生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因主体结构损坏或管道堵塞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指明就近卫生间位置以方便患者如厕。
(三)手卫生设施应当按需配置、有效便捷。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患者手卫生需要,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在卫生间配备洗手液、卫生纸(或烘手机),及时补充清洗消毒用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感应式水龙头,结合实际条件提供干手纸巾。
(四)保洁人员配置应当科学合理、满足需要。结合卫生间配置现状和患者就诊流量,科学配备足够数量的保洁人员;特别是门急诊患者流量较大的繁忙时段,增加保洁人员数量;明确保洁人员职责、着装防护和清扫频率,规范保洁用具的清洗消毒和位置摆放,加强服务监督和巡查,确保医疗机构卫生间得到及时清扫和消毒。
二、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1.13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应不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应设输液吊钩 2、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4、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 6、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三、GB 51058-2014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4.7.7 卫生间、盟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患者使用的卫生间、洛室隔间的宽度不应小于1. 10m ,深度不应小于1.40m ,门|习应内外双向开启、锁闭。隔问门高度应方便医护人员巡视。 2、不应设置输液吊钩、毛巾杆、浴帘杆、杆型把手(采用特殊设计的防打结把手除外)等。 3、卫生间的地面应采用防温滑材料,并哇符合排水要求。 4、卫生间、盟洗室、浴室使用的镜子,应采用镜面金属板或其他不易碎裂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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