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院感染监测及处置要求 1.1 透析用水的监测 1.1.1 细菌监测应每月1次,采样部位为反渗水供水管路的末端,细菌数≤100 CFU/mL。细菌数≥50 CFU/mL为干预水平。 1.1.2 内毒素监测应每3个月1次,采样部位为反渗水供水管路的末端,内毒素≤0.25 EU/mL。内毒素≥0.125 EU/mL为干预水平。 1.2 血液透析液的监测 1.2.1 应每月进行血液透析液的细菌监测,在透析液进入血液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100CFU/mL。细菌数≥50CFU/mL为干预水平。 1.2.2 应每3个月进行血液透析液的内毒素监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0.5 EU/mL。内毒素≥0.25 EU/mL为干预水平 1.2.3 超纯净透析液应每月进行细菌监测,在透析液进入血液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0.1CFU/mL。超纯净透析液应每3个月进行内毒素监测,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0.03EU/mL。 1.2.4 自行配置的碳酸氢盐浓缩物溶液,应遵循YY 0598的要求进行监测,细菌总数应≤100CFU/mL,真菌总数应≤10CFU/mL,大肠杆菌不得检出。 1.2.5 血液透析液的细菌和内毒素监测每年应覆盖所有透析机。 1.2.6 细菌检测可参考附录C,内毒素检测应遵循《中国药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