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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药的玻璃瓶属于医疗垃圾还是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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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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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各位老师,装药的大、小玻璃瓶和安瓶属于医疗垃圾还是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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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山竹 于 2012-5-18 15:50 编辑

装一般药物的大、小玻璃瓶和安瓶属于生活垃圾,装化疗药物的大、小玻璃瓶和安瓶属于医疗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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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被病人血液或者体液污染的都属于医疗废物,没有污染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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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装抗菌药物的瓶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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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卫生部网: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他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院。
补充一个2004年的卫生部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点评

很全面!  发表于 2012-5-1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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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回答的有依据,非常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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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被血液、体液污染的都不少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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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输液瓶,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但是也不是生活垃圾,最好由供货商回收再利用,或由有资质的机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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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装一般药物的玻璃瓶属于生活垃圾,装化疗药物的玻璃瓶属于药物性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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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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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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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输液瓶、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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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现大家对规范的理解都非常到位,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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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山竹 发表于 2012-5-18 15:37
装一般药物的大、小玻璃瓶和安瓶属于生活垃圾,装化疗药物的大、小玻璃瓶和安瓶属于医疗垃圾。

正确,支持您!
补充一点,药物残留少属于生活垃圾,药物过多,则属于药物性废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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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中损伤性废物  
包括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我感觉二个文件关于玻璃安瓿的规定是矛盾的,同时如果不按照医疗垃圾处理,那我们就按照生活垃圾处理了吗?
8楼老师说“供货商回收再利用,或由有资质的机构回收”,现在没有供货商来回收,连收废品的都不要。有资质的机构那就只有医疗垃圾处理中心,所以还是要按医疗废物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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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绿茵场 发表于 2012-5-18 22:27
正确,支持您!
补充一点,药物残留少属于生活垃圾,药物过多,则属于药物性废物了。

谢谢版主,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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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省卫生厅文件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后的输液瓶(各种玻璃瓶)输液袋(一次性塑料)等必须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严禁私自将医疗废物按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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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省卫生厅文件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后的输液瓶(各种玻璃瓶)输液袋(一次性塑料)等必须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严禁私自将医疗废物按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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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装药的大、小玻璃瓶和安瓶不属于医疗垃圾,但按高危有毒物品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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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性的医疗用品的外包装袋是医疗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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