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未被污染的青霉素瓶、安瓿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如何进行管理?(480)
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答: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但不能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应单独收集后交由规范的废品回收企业处理。
对于玻璃安瓿,因其具有“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特征,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里视为损伤性废物。而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中指出,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玻璃安瓿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该批复请示了原卫生部,其分类依据是原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因此,笔者认为,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玻璃安瓿因其未携带病原微生物,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因此不属于医疗废物。但由于易碎,应放入耐刺、防渗漏容器中单独收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理解方面的差异,因而,在处理废弃物时,还应符合地方规定。
问题二、死胎、死婴能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吗?(483)
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答:《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明确规定,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目前,对于死婴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没有争议。但死胎在法律上是未被规范的模糊概念,近年来,围绕着死胎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以及医疗机构在其中扮演角色的失当等问题,已经发生了多起法律上的纠纷。对于死胎的界定,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均未涉及,《妇产科学》中定义为妊娠20周后的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称死胎,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为死产,是死胎的一种。EmotionsAs Bio-Cultural Processes一书中指出,在德国一般而言,死胎体重>1kg时,可视为尸体来处理;如果死胎的父母提出相关要求,体重>500g而<1kg的死胎也可以被允许视为尸体来处理;体重<500g的胎儿不应被视为尸体,可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
国外多以胎龄、重量或有无生命体征界定死胎,胎龄在20~24周,体重在350~1000g,无生命体征。中国台湾地区将胎龄16周以上者视为死胎,因为胎儿发育到第16周时已完全成形,可分辨性别,大脑发育趋于完善。
结合国外及中国台湾等地的法规经验,建议确定为16周以上、胎重>500g的死胎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16周以下、胎重<500g则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问题三、锐器盒可以放在治疗室配液台面上吗?(493)
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答:之所以会对这个问题产生疑问,原因在于锐器盒是用于盛放使用过的针头等锐器,被视为污染物品,而治疗室配液台面为清洁区。但通常来说,配液过程中产生的针头并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污染,因此盛放容器放在清洁区未违反原则,且可以方便及时处置配液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减少因集中处置针头造成的锐器
从锐器盒的功能和安全内涵来讲,应尽可能放在靠近工作场所、方便安全使用的醒目位置,以减少锐器伤。《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规定:治疗车、换药车上物品应摆放有序,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锐器盒放置于治疗车的侧面。由此看来,无论是注射还是换药等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均可直接放置于车载锐器盒。研究显示,锐器盒与锐器产生点的距离过远易导致锐器伤发生,(37.97±6.03)cm能够保证锐器使用后得到及时、安全的处理,使操作者用完锐器能够立即放入锐器盒,而不需要移动身体。
在工作实践中,锐器盒如果放置于治疗台面上,则必须保持其清洁。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车载锐器盒放置于距离治疗台近的位置,方便配药后及时处理针头;或者制作锐器盒架,将锐器盒单独置于盒架内。
锐器盒不管放置于何处,其规范管理更为重要。应选择合适的尺寸和容积,保持清洁,避免过满溢出造成职业暴露危险和周边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