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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二道桥的羊肉串 于 2017-8-15 21:16 编辑
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12条第(三)“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三章第20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重复使用,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第21条“临床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植入物与介入类医疗器械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及唯一标识信息应当记录在病历中”。实际工作中大家很纠结,不复用,感觉很浪费,复用就等于违规。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标准操作规程》中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管理中要求该制度4.4说:某某几个科室共同评估是否可重复使用,评估的标准是什么?有人说规定用20次就再不能用了,那万一用到第十次断到病人体内了怎么办?是否告知患者是重复使用的?病人会不会反告我们?我们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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