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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和WS/T510-2016《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在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监测结果判定上有所分歧。个人的观点是应按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 CFU/mL,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100 CFU/mL 执行。原因如下: 1、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和WS/T510-2016《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均为推荐性规范,其权威性及执行力度要求均不如国家标准(即GB),故应按GB 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进行判定。 2、GB 15982-2012中4.6.3要求: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0 CFU/mL;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其他使用中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100 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3、GB 15982-2012中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说法应遵循GB27951-2011《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执行;而GB 27951-2011《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中4.3.3.2要求:微生物污染指标完整皮肤消毒剂菌落总数≤10 CFU/mL(g),霉菌和酵母菌≤10 CFU/mL(g),不得检出致病菌;破损皮肤的消毒剂应无菌。 综上原因,个人认为,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中A. 7.2.2结果判断(使用中灭菌用消毒液:无菌生长;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CFU/mL,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100CFU/mL 。)相比较更加规范。而WS/T510-2016《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7.7.4的规定显得欠妥。 心疼制定规范的老师和专家们的辛苦付出,但也希望能更加严谨,以免给广大院感防控人员及医疗机构人员执行上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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