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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僚和卫生部门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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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6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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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件大家看过没有?
关于里面提到的上岗证,谁有?
还有就是关于一般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实验活动的危害程度评估,由谁来作?怎么作?意义究竟有多大?
如此做法,是不是官僚得离谱?还是这些官老爷们谈菌色变的无知?

成卫科教200925号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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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6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末法: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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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6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也是国外拿过来的,直接就在国内用上了。生物安全实验室到底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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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于生物安全的管理是应该规范化,但凡事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可行性论证和恰当的规划安排。但现在是卫生部门(各医院和CDC)和主管卫生的行政部门在衔接上脱钩,官老爷们只管乱发红头文件,不管各级医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于文件内容也反映出这些人对于二级生物安全的理解和对待不正确,要么就什么也不管就像SARS以前,要么就是矫枉过正胡搞一通。至少在文件出台之前也应该咨询一下专业的微生物学专家,这些假名堂也亏他们拿得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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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关于生物安全的管理是应该规范化,但凡事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可行性论证和恰当的规划安排。但现在是卫生部门(各医院和CDC)和主管卫生的行政部门在衔接上脱钩,官老爷们只管乱发红头文件,不管各级医院目前的实际情 ...
官老爷:就是你多事!我发个文,表示我已经“有作为”了,现在的官员“乱”做不怕(那是水平问题),就怕人家说“我”不作为(那是思想问题)。。。红永远在骑在专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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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Q无奈呀: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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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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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15217

以上文件大家看过没有?

关于里面提到的上岗证,谁有?
还有就是关于一般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实验活动的危害程度评估,由谁来作?怎么作?意义究竟有多大?

如此做法,是不是官僚得离谱?还是这些官 ...
巴斯德之徒 发表于 2009-7-6 16:29

凡事都要从积极的方面看,我倒认为这举措是卫生部门作为的一种表现,至少能引起当地领导的重视和投入。现在不仅是四川在搞,全国都在搞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印证,这份文件只是事情的开端,下一步就要组织当地的微生物学的专家们和相关领导成立本地区的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培训、检查、验收,并颁发生物安全上岗证和实验室资质证明,很多医院就不得不加大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投入,硬件不达标是很难过去的,怎能说这不是一件好事?
至于实验室的生物危害程度评估,我个人觉得不应由各个地区的生物安全委员会来做,而是由国家组织相关的专家统一制定,以保证评估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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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凡事都要从积极的方面看,我倒认为这举措是卫生部门作为的一种表现,至少能引起当地领导的重视和投入。现在不仅是四川在搞,全国都在搞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印证,这份文件只是事情的开端,下一步就要组织当地的微生物 ...
微生态 发表于 2009-8-26 08:24

去年我市曾有实验室人员发生感染的事件发生。所以上周卫生监督所也来检查过,据说由于硬件原因,各家医院都不理想,这也是促进改善条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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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实验室也确实应该规范要求了,很多实验室人员根本就没有职业防护意识,甚至有的实验室资深人士经常错误示范给带教学生,搞得很多毕业生对那些一边喝水一边工作却不曾出现感染的前辈佩服不已。希望这项实验室安全工作能够长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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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1# 巴斯德之徒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日期:2005-01-14 发布单位:国务院

--------------------------------------------------------------------------------

依据应该是来自这里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4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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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国务院发布指的是三级、四级实验室呀?没有指二级实验室呀!: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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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17# 沧海一粟
二级生物实验室从事一般常见的致病菌分离和鉴定,不需要国家认证,由各个省市的生物安全委员会检查、验收、发证即可,这是我国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一个良好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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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实验室也确实应该规范要求了,很多实验室人员根本就没有职业防护意识,长发飘飘不戴帽子、口罩在那给患者采血,做体液、分泌物检查,  再给他们培训和督促检查都没用。希望这项实验室安全工作能够长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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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18# 微生态
是的,我是针对巴斯德之徒的帖子说的,他们那儿是二级实验室要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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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卫生津贴少,布局不达标,达不到院感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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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级生物实验室从事一般常见的致病菌分离和鉴定,不需要认证。只不过各地可能没有P3实验室,官方以示对生物安全的重视,权拿2级实验室认证一番,这样权力的尊崇就具体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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