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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汇总第二期】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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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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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汇总新生儿相关的建筑规范,我先把自己知道的先放进去,请各位按照各楼层的格式,添加你知道的规范,有效资料的奖励就是5金币加5威望值

如果各位怕浪费金币,也可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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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科室包括:发热门诊(感染科、肠道门诊)、产房人流室、医疗废物暂存处、ICU手术室、新生儿、静配中心、检验科、消毒供应中心、血透、内镜、口腔科,内窥镜,营养科、污水门诊手术室、病理室、hiv筛查室、PCR扩增实验室、输血科。




往期链接:【建筑规范汇总第一期】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感染科
https://bbs.sific.com.cn/thread-194061-1-1.html
(出处: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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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生儿建筑规范.png 卫生部2011三级医院等级评审细则-卫生部网站下载.pdf (2 MB, 下载次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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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静雨轩 于 2017-7-3 11:48 编辑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新生儿病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 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 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1以上。
    第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医师应当有1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并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6个月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具备独立处置新生儿常见疾病的基本能力。
    第十四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第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护士要相对固定,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第十六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第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 新生儿如出现病情变化需要重症监护者,应当在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给予患儿基础生命支持。
    第二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造成医院感染。
    第二十一条 对患具有传播可能的感染性疾病、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施预防和控制感染的措施,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患感染性疾病者严禁入室。
    第二十四条 配奶间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奶间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制订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章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
    第三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疗设备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
    第三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有条件者可使用空气净化设施、设备。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
    第三十四条 新生儿病室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开展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新生儿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
    针对监测结果,应当进行分析并进行整改。存在严重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接收新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第三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标准。
    (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三)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液,一人用后一消毒。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和蓝光箱时,应当每周消毒一次,用后终末消毒。
    (五)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
    (六)患儿使用后的奶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温或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保存奶制品的冰箱要定期清洁与消毒。
    (七)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每日至少更换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元要进行终末消毒。
    第三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消毒清洁制度,并按照制度对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或消毒。
    第三十七条 新生儿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
    第三十八条 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要按照传染病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所用物品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当认真实施手卫生。诊疗和护理操作应当以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操作时应当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当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
    第四十条 新生儿病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的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管理的检查与指导,促进新生儿病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病房。
    新生儿科病房分医疗区和辅助区,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和治疗室等,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辅助区包括清洗消毒间、接待室、配奶间、新生儿洗澡间(区)等,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哺乳室。
    新生儿病房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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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4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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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标准.doc (72 KB, 下载次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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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乎?质控标准乎?  发表于 2017-7-7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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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静雨轩 于 2017-7-3 09:44 编辑

2013年版《中国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指南(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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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版《中国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指南(建议案)》.pdf (560.21 KB, 下载次数: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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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 2.jpg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pdf (3.7 MB, 下载次数: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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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  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 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2010.doc (34 KB, 下载次数: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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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3 新生儿室室内温度全年宜保持22℃-26℃,早产儿室、新生儿重症监护(NICU)和免疫缺陷新生儿室,室内温度全年宜保持24℃-26℃。噪声宜不大于45dB(A)。
4 早产儿室和新生儿重症监护(NICU)、免疫缺陷新生儿室宜为级洁净用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doc (430.44 KB, 下载次数: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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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的无私奉献,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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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详细的资料,谢谢老师分享,已经推荐给正需要它的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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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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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除应达到重症医学科要求外,NICU须在医疗辅助用房区域设置:

1. 配奶间:

1)均应设置独立的配奶间、奶具处理间,内部设施、物品配置符合要求。管理规范

2)奶瓶、奶嘴、配奶器具、奶瓶刷等清洗、干燥后,交由消毒供应中心(室)进行压力蒸汽灭菌

后备用。清洗用具、装放容器或包装物应保持清洁、干燥

3PICU 还应设置独立的患儿配餐间、餐(饮)具处理间,内部设施、物品配置符合要求。管理

规范

4)患儿餐(饮)具应一人一用一清洗一煮沸或微波消毒,干燥保存

2. 洗澡间(沐浴间):

1)均应分设一般、隔离洗澡间(沐浴间),固定专用洗澡设施(隔离洗澡池、洗澡用物、处置台

等另设,专用并有标示)
2)洗澡池、洗托架(浴托)等每次使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干燥

3)洗澡用小毛巾、大浴巾、内衣等应一新生儿(患儿)一用一清洁一灭菌

4)眼药水(膏)、扑粉等应固定新生儿(患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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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哪里???  发表于 2017-7-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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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师分享了详细的资料,学习并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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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于重点部门检查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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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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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4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ynosmile 发表于 2017-7-3 14:59
来源于重点部门检查考核标准。

自己整理的,还是省级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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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师分享了详细的资料,学习并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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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的无私奉献,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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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标准操作规程。


IMG_20170705_08123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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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一下参考文献,其中一个已经上传了,你看能否从消毒技术规范中找到新生儿建筑方面的内容  发表于 2017-7-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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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院感人的学习态度及学习方法赞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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