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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死婴、死胎处理问题的规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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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0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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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文《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第九点: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请问老师你们医院20周前引产出来的是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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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分清流产与引产的区别,人工流产按妊娠月份大小可分为早期人工流产和中期引产。妊娠12周前做流产称为早期人工流产;妊娠13-24周做人工流产称为中期引产。一般12周前妊娠物不多,组织物少(胎儿经吸引术或钳夹术后形态破坏不完整)作病理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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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2010)60号文胎儿、婴儿尸体管理应按《殡葬管理办法》送殡仪馆火化,严禁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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