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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作为医疗废物处置了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6-27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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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食药监的目录,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属于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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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环保局《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96号),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
因此,根据以上两条,使用后的一次性静脉营养输液袋应属于医疗废物。
各位同道对此有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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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zhb.gov.cn/gkml/zj/jh/200910/t20091022_173427.htm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96号
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济环字〔2004〕3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卫生部同意,函复如下:
一、医疗废物环境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关于医疗废物的范围和种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废物名录已经作出规定。
   国务院2003年6月16日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为了实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于1998年1月4日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该名录列举的第一类危险废物即为“医院临床废物(HW01)”,并明确指出该类废物是“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二、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
   国务院2000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该条例第27条作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该条例第43条规定,对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销毁而未进行销毁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等五个类别,并列举了六种“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其中,第1种废物组分或者废物名称为:“1.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第6种废物组分或者废物名称为:“6.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该目录还特别说明:“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根据以上规定,对用于人体并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包括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不论是否剪除针头,均应按照医疗废物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执法 解释 复函
抄送: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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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7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71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5〕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我局《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96号),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以上规定已明确指出对医疗废物只能进行处置,不能利用。2004年6月,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丢弃医疗废物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由未经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因此,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禁止买卖、回收、利用。对于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而不能将回收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作为医疗废物的过渡性处置方式。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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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应该和静脉输液袋一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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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了,我院是和输液瓶或软包装输液瓶等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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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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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7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石桥wshh1975 于 2017-6-27 09:22 编辑
kwj100200 发表于 2017-6-27 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92号

问题在于,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属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与输液瓶输液袋不是同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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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被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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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未被血液等污染的包装袋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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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石桥wshh1975 发表于 2017-6-27 09:16
问题在于,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属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与输液瓶输液袋不是同一类。

嗯,是械(准)字。很多人混淆的,但估计没多少个人认真去查过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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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没有多少人认真查其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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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和输液袋一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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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一直都当做医疗废物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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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与一次性输液袋一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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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关注,我院是一直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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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关注到这一点,一直与输液袋一样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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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与输液袋一同管理,不知道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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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未被血液、体液污染的作为生活废物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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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和静脉输液袋一样管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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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属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与输液瓶输液袋不是同一类,但用我们的大脑想它们有什么区别吗我们是按未被血液、体液污染的作为生活废物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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