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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05
国卫办医函〔2017〕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我委组织开发了“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在此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全面启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中央、地方财政划拨经费以及社会捐赠筹资,保障需要急救的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避免因身份无法核实或者无力支付而发生贻误抢救时机情况,发挥“救急难”作用。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加强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对基金筹集、救治工作开展以及基金审核、拨付等有关工作的监管,确保基金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二、加强组织管理,做好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启用工作
目前,“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已加挂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局”栏目下(http://61.49.19.43:8080)。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的组织管理,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启用平台时,可通过Internet Explorer(IE浏览器)登录“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中的“信息登记平台”栏目(联系我委获取专用账号和密码),下载《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用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按照《手册》)要求建立相关用户并完善资料。平台启用工作应当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完善工作制度,做好信息上报和日常管理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管理,完善疾病应急救助相关工作制度,对基金的筹资、申请、审核、核销等有关工作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和时限要求等。按照轻重缓急和时限要求,统一组织,分类分阶段上报有关数据和材料。
(一)上报疾病应急救助数据。一是在2017年7月31日前,上报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信息;二是在2017年9月30日前,将疾病应急救治制度建立以来至2016年11月30日所有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信息再次核实并上报;三是在2017年12月10日前,上报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信息。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在完成既往信息上报后,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核销等工作分解到日常工作中。同时,应当保证按照要求,于每年6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12月10日前完成当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的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信息上报工作。
(二)上报政策文件和典型案例。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发布的政策文件和发现、遴选的本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典型案例(含照片或视频),审核后按照《手册》操作要求上传至“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中的“地方经验交流”或“感人事迹”栏下,我委将择优适时进行宣传报道。
(三)上报工作总结。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10日前将上半年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总结、12月10日前全年工作总结(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筹资使用情况分析、工作管理情况、存在困难、意见与建议等,不超过2000字)加盖公章,上传至“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中的“地方经验交流”栏。
四、加强疾病应急救助档案管理,确保基金管理可追溯
对申请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患者,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医疗救治、基金申请、审核、拨付以及相关票据等材料纳入档案,统一由“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自动生成档案编号,并指定专人管理。这既便于审核、查询材料时快速找到档案,又便于接受监督检查,确保每一笔基金的使用、申请、审核、拨付工作可追溯。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应当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 尹勇、朱峰、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1976、68792730
技术支持: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向国春
联系电话:010-82805468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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