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1077|回复: 3

湖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医疗废物)

发表于 2017-6-6 11:26: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IP:广东东莞

a7d8d33df0a74b7390997832cf06c6dd.jpg


    新闻发布会现场。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湖南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通报多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条跨湖南、河北、湖北三省非法买卖、运输、处置医疗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经过历时半年多的侦查,于2016年12月份正式告破。

    典型案例

    仇胜双等犯污染环境罪案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1刑初10号】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输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废物的破碎加工工作。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从被告人葛水云、霍七辉、王正科、戴爱秀、黄英武、仇许兵等人处购买了混有棉签、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进行破碎。被告人葛水云又从被告人胡贤二、付望生处收购混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被告人霍七辉又从被告人胡炳涛处收购混有感染性废物的输液袋;被告人葛水云、霍七辉再将这些输液袋转卖给被告人仇胜双。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将收购来的输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废物进行破碎加工后将破碎料卖给被告人高学东,共计140多吨。

    (二)裁判结果

    汨罗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非法收集处置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液袋、医用针头,经汨罗市环保局鉴定属于危险废物,认定为“有毒物质”。

    被告人仇胜双、霍增光、高学东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王正科、戴爱秀、葛水云、霍七辉、胡炳涛、黄英武、胡贤二、付望生、仇许兵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据此,法院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到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四千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三)典型意义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随意丢弃、处置、买卖医疗废物,极有可能污染大气、水源、土地以及动植物,造成疾病感染和传播,严重危害环境和人民生活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各被告人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40多吨,严重污染环境,给公众健康带来极大隐患,法院依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实刑,并处罚金,充分体现了刑罚的威严和震慑作用。本案的查处暴露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垃圾管理、处置方面的漏洞以及环保行政部门在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等多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缺位,司法介入对于有效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和管理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实现了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功能。

    QQ截图20170606112643.jpg



贡献排行榜:
发表于 2017-6-6 12:07:32 | 查看全部 IP:山西太原
关键的问题是谁卖给他们这些东西的呢?国家应该本着医疗废物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尽快修改医疗废物目录,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有资质的公司,合理利用可以利用的塑料制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6-6 12:40:55 | 查看全部 IP:
医院把好医疗废物管理“源头”关很重要!政府是否重视更重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6-6 14:28:50 | 查看全部 IP:天津
只处理了一半儿,流出单位未涉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发帖友情提示
1、注册用户在本社区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区认同其观点。
2、如果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本论坛所发表的文章、帖子。
3、所有网友不要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本社区保护注册用户个人资料,但是在自身原因导致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篡改,本论坛概不负责,也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投诉/建议联系

admin@discuz.vip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 关注公众号
  • 添加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01-2024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6047626号-1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