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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器械及植入物手术器械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外来医疗器械主要是指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公司租借或免费提供给医院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植入物是指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30天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二、 外来器械进入医院之前,必须经药品器材供应科查看相关资料,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证件齐全。不得使用未经注册、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
三、当临床科室需要外来器械时,通知器械供应商提前一天将器械送至消毒供应中心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
四、消毒供应中心和器械供应商要严格交接手续,查对无误后进行器械登记,双方签字,记录完善。对于有锈迹或缺损的器械不予清洗和消毒,严禁手术使用。
五、消毒供应中心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发现问题,立即启动追溯系统。
六、消毒供应中心接到器械后,按照清洗消毒的流程(10个步骤)进行处理,并进行生物监测,待监测结果合格后,方可发放手术室使用,记录详实。
七、快速灭菌不能用于植入物的灭菌。
八、手术麻醉科使用前,再次检查器械包的完整性,包内外化学指示卡的情况是否符合灭菌要求,然后使用。并保存灭菌指示卡于病历中,以备查验。
九、 急诊手术需使用外来器械时,必须履行上述手续,消毒供应中心和手术麻醉科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并记录全面。
十、器械供应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手术室,如为技术人员,必须现场指导器械使用时,按手术室要求更衣、更鞋后,经手术室护士长同意方可进入,每次限一人。
十一、手术麻醉科或消毒供应中心不负责保管厂家手术器械,手术结束,对器械进行初步处理后交给器械供应商,并有交接手续。
十二、医务人员在植入物使用前,应严格查对,检查其包装的完整性、有效性,标识齐全清楚,方可使用。
十三、严禁手术人员私自使用未经药品器材供应科采购的植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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