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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的不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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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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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王小虾 于 2017-8-28 16:01 编辑

在新的《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7.3清洁与消毒
7.3.1应保持病区内环境整洁、干燥,无卫生死角。
7.3.2应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所使用物品应达到以下要求: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应一用一灭菌;
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一次性使用。
7.3.3诊疗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7.3.3.1重复使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如弯盘、治疗碗等,应遵循WS310.1-310.3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接触完整皮肤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如听诊器、监护仪导联、血压计袖带等应保持清洁,被污染时应及时清洁与消毒。
这两处红色字体的地方自身存在不尽一致之处!如止血带的处理,就给大家造成了困惑:到底该清洁还是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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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8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感的部分标准、规范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但这个是在一个规范的一个知识点里就存在冲突,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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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知识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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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小虾 于 2017-8-28 16:02 编辑

我认为两处并不矛盾:7.3.2应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所使用物品应达到以下要求: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中度危险性物品。
7.3.3.1重复使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如弯盘、治疗碗等,应遵循WS310.1-310.3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接触完整皮肤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如听诊器、监护仪导联、血压计袖带等应保持清洁,被污染时应及时清洁与消毒。--低度危险性物品。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
5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5.2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5.2.1 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的方法:
a) 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b) 中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c) 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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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8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川页 发表于 2017-5-8 15:24
我认为两处并不矛盾:7.3.2应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所使用物品应 ...

首先谢谢您的解答!但在这两处中,并未明确表明“接触完整皮肤”的器械器具的具体划分,容易让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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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句差别在“完整粘膜”,感觉是有不严谨之处,但还是能理解的,接触完整粘膜的消毒,接触完整皮肤的清洁或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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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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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烟如织1 老师对新标准的认真学习态度,值得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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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这里学习了老师们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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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012年版)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 E.H.Spaulding classification
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前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三类,即高度危险性物品(critical items)、中度危险性物品(semi-critical items)和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3.13高度危险性物品 critical items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3.14中度危险性物品 semi-critical items
与完整黏膜相接触,而不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和血流,也不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如胃肠道内镜、气管镜、喉镜、肛表、口表、呼吸机管道、麻醉机管道、压舌板、肛门直肠压力测量导管等.
3.15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等;病床围栏、床面以及床头柜、被褥疮 ;墙面、地面、痰盂(杯)和便器等.
5.2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5.2.1 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的方法:
a) 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b) 中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c) 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所以,不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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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川页 发表于 2017-5-8 15:24
我认为两处并不矛盾:7.3.2应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所使用物品应 ...

同意这位老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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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知识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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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的解析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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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谢谢各位老师的讲解,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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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是有这个疑惑呢,那我们在出制度时就应分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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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消毒技术规范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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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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