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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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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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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26
国卫办医发〔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操作流程,保证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医疗救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4月19日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操作流程,保证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医疗救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指导规范救助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管理,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应急救助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
  第六条  对于无法核实身份或者无力缴费的患者,接诊的科室应当向医疗机构应急救助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向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证明材料或患者无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费用清单;
  (四)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长期、临时医嘱及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六)医疗机构联系人信息。
  第九条  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医保管理部门、民政等相关部门核实患者身份及支付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金等正常支付渠道等信息。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审核结论并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对于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要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患者建立专门档案,保存患者医疗救治以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汇总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附表1、2),并上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两次向国家卫生计生委上报疾病应急救助信息。其中,6月l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的相关信息;12月10日前上报6月1日至11月30日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经办机构应当将审核通过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信息和补助金额信息归档保存,并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以及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平台,并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典型案例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
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管理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对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医务人员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指导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
     2.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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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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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7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4-26
  一、制定背景
  2013年,我国陆续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逐步在我国建立起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设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解决人们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问题,杜绝了因费用问题而“见死不救”或推诿病人现象的发生。为进一步指导各地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委组织制定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指导规范》)。
  二、主要内容
  《指导规范》对救助对象、基金申请资料、基金申请流程、申请核销流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救助人员范围,规范救助基金使用,充分发挥基金“救急难”作用;二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加强对基金申请、核销、公示等的信息化管理,有效提高行政审批、支付效率;三是优化基金申请、核销、支付流程,明确基金申请提交材料,促进基金及时拨付到位;四是加强监管和处罚,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医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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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分享,认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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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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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9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地方已经实行,国家有统一政策,减少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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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7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这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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