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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初的时候,针对“十个新规”我们在论坛发起了一轮征集疑惑的征集帖,下面是静雨轩老师整理的征集帖的汇总,希望对大家有用,再次感谢静雨轩老师的整理!!!
2016年12月2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了《WST 510—2016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于2017-06-01 起正式实施。对于本规范和其他卫生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了许多的问题和缺陷,现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与大家共同讨论。 1、同时下发的规范,也存在不同的规定。 在本规范中“7.3.7应保持通风良好,发生呼吸道传染病(麻疹除外)时应进行空气消毒,消毒方法应遵循WS/T368 的相关要求。”为什么麻疹除外,这句话表达的意思:①是麻疹不需要进行空气消毒呢?②还是指不适用WS/T368的消毒方法,有其他的更好的消毒方法?规范中并没有明确。 而在同期下发的《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在“经空气传播疾病”定义中明确了麻疹是优先经空气传播疾病。同时“9.1空气净化与消毒应遵循WS/T 368的相关要求。”也明确了空气消毒方法可以遵循WS/T 368的相关要求,并没有对麻疹疾病有特殊的空气消毒方法。 2、本规范与技术规范不一致 在本规范中“7.4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 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按照文字理解,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皮肤消毒剂,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就可以继续使用。 而在201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附录A.7消毒液的监测:“A.7.2.2结果判断 使用中的灭菌用消毒液:无菌生长;使用中皮肤粘膜消毒液染菌量:≤10CFU/mL,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100CFU/mL.”明确规定了皮肤粘膜消毒液的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CFU/mL而不是100CFU/mL。 虽然此处对大家关心的“大瓶皮肤消毒剂”给予了一定的规定,但是规定与产品的卫生要求以及技术规范存在不一致性,让基层医院无法落实。 3、本规范与卫生要求不一致 在本规范中7.4中有一段话“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d;对于性能不稳定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h。” “连续使用”的消毒剂词语来自2012年下发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4.6.2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应符合使用要求;连续使用的消毒液每天使用前应进行有效浓度的监测”。 在中国感染控制杂志2013年1月第12卷第1期专家论坛发表了《195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新变化》其中对连续使用进行了解释:“连续使用的消毒液,是指临床可连续用于器械浸泡消毒或灭菌的戊二醛、邻苯二甲醛消毒液,一般连续使用7~14天后更换消毒液;皮肤黏膜消毒液和手消毒液不属于连续使用消毒液的范畴。” 以戊二醛为例,在《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中“4.2.2 室温条件下,加人防锈剂和pH调节剂后,用于医疗器械浸泡消毒或灭菌,可连续使用14d,使用期间戊二醛含量应≥1.8%。”也表明了戊二醛在监测合格的前提下,可以使用14天。 本标准直接把使用范围规定在7天以内,虽然减少使用天数可以进一步保障消毒液的有效性,但是是否也存在了一定的浪费,在与消毒液产品使用说明冲突的时候,临床按照哪个标准进行执行。 4、指导原则和本规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一致 在本规范中:“7.6.5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应控制在术前30min~2h(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应合理。” 而《抗菌药物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中:“静脉输注应在皮肤、黏膜切开前0.5~1 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在输注完毕后开始手术,保证手术部位暴露时局部组织中抗菌药物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沾染细菌的药物浓度。万古霉素或氟喹诺酮类等由于需输注较长时间,应在手术前1~2 小时开始给药。” 两处的规定明显有矛盾,一个是最新发布,一个是更细、更具体的措施,都可以使用,到底是应该使用哪一个标准呢,我们基层医疗机构现在感到非常的困惑。因此,建议制定标准时,能够具有统一性,这样机构才能够有效落实下去。 上述所提出的问题是自己在实践过程中的一点肤浅认识和体会,有必要进一步商榷,本规范中确实有许多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尽快制定出一套强制性的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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