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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
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管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3、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置。
4、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科研、司法鉴定等需要,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需办理相关手续。
4、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应由家属处理。如家属处理困难,可委托机构或殡葬部门处理,费用由家属承担。
三、提高助产技术、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妇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胎盘处置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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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胎盘处理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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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胎盘登记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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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交接登记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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