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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治疗传播甲型H1N1流感者将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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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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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qh2007 于 2009-6-24 08:24 编辑

拒绝治疗传播甲型H1N1流感者将追究"刑责"


北京市政府昨天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 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甲型H1N1流感患者拒绝隔离治疗的,将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若引起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措施 公安机关将可强制隔离


  《通知》中要求,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单位未落实防控责任 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通知》中明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致使他人被传染甲型H1N1流感或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单位未落实防控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控责任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未落实好防控造成传染 责任人员将被行政处分


  据了解,本市将防控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因未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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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志者事竟成,为了控制甲流,政府采取了如此严厉的处罚措施,有了这种态度,我们一定能战胜甲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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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这样强硬态度,此项工作就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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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害群之马,必须严惩,以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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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处罚文件能否下发到医院?让领导看一看,全员都会重视,院感染人工作起来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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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高全民素质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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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政府作为,一切都好办.只有不作为的领导,没有不作为的下属,上面有作为,底下人谁敢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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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狗屁逻辑啊?
患者拒绝隔离可以强制,如果人家拒绝治疗你政府凭什么强制?这是严重侵犯人权,你是能给人家治好吗?甲型H5N1本身就是个自限性疾病,哪有什么特效药?拍脑袋的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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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府经历的大灾大难多了,防控甲流不会有问题的,百姓都信心十足,何况我们专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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