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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医疗输液容器处理问题河北省也是不是按卫办医函〔2004〕33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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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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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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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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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未按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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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办医发〔2005〕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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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有与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由他们统一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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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医疗废物,文件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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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输液容器处理问题卫办医函〔2004〕338号在国家卫生计生网站怎么搜不到呢,我也是在论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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