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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上海新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越来越烦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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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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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同仁看到新出台的上海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什么感觉?
我个人看后觉得好象这项工作越做越回去了!垃圾越来越多,程序越来越烦琐!
既然硬性规定要用脚踏式带盖的垃圾筒,那有统一的规格吗?而且在中国各位同仁应该明白脚踏式的东西最容易坏,坏了之后不就是只能用手去打开了吗?每处的垃圾筒每天要消毒,那我不禁又要问了:这垃圾袋既然是防渗漏的,那用得着每一处的垃圾筒每天去消毒?是否是过度防护了???不是提倡要少用消毒剂,减少环境污染吗?那天天这么消毒,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还有就是老问题了,不接触病人的、无菌的玻璃安瓿究竟算不算医疗废物?
在我们这个板块上,就提出要“以科学规范化管理达到真正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口号,但事实却越来越与这一口号背道而驰了!!!
究竟这管理办法是谁制订的?制订了,是不是应该在征询一下基层临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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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syymm 的帖子

不接触病人的、无菌的玻璃安瓿不算医疗废物--个人见解。在我们医院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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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进一步分辨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回复 #1 ssyymm 的帖子

转发二个卫生部有关“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的相关补充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二、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本帖最后由 苏州 于 2007-11-26 21: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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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syymm 的帖子

医疗废物管理中确实存在很多实际问题,所以论坛上讨论的话题很多。据闻国家也正在搜集有关问题,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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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6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苏州 的帖子

我在这指的玻璃安瓿是比如庆大霉素瓶,有快口的,不是我们都知道的玻璃输液瓶!!!!
玻璃输液瓶我们都不算医疗垃圾,否则不知得多霍霍多少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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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syymm 的帖子

玻璃安瓿是比如庆大霉素瓶,里面还有少量的药物残液,放入感染性废弃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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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syymm 的帖子

同意您的观点,定制度的人有点官僚作风,不了解实际情况。你提出的几个问题很对。希望管理层能实际些。自己医院里交接单要一式三份,我看也是多余的。医院感染管理科平时加强督察与指导,才是切实可行的。
另:缭斑竹:玻璃安瓿是损伤性废物,要使用防刺的容器包装后,归医疗废弃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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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7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缭绕 的帖子

生活中的很多废玻璃也有快口,细菌比安瓿瓶更多,也没当回事,被到处乱扔,而这安瓿瓶却不行???
而且即便里面还有少量的药物残液,那也得算是化学性废弃物,不能放到利器盒中啊!!!???
再说了,你能保证每次补液结束,补液袋(瓶)中的药液都滴完,没有残存吗?那卫生部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就不对了,那些东西都得是医疗废物,而且还得是化学性的医疗废物了???.........听说最近把一次性鞋套、口罩、帽子等都算做医疗废物了,其实大家都明白这些东西中有多少是真正被污染,可以称得上是医疗废物的!!!
咳,这垃圾怎么越整越多啦?睁眼闭眼都是垃圾了!!!!!!!!!!
呵呵,扯远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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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你在那里找到的啊?

在卫生部的网站上怎么看不到这条复函呢?麻烦告诉我一下网站地址,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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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的大小检查都是冲着垃圾使劲!但每次的检查结果都有专家自己的观点。是否专家应当先统一思想呀!最好这次年会能有一个细则!: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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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琪纹 的帖子

http://www.moh.gov.cn/menunews/W10601.htm
您的位置:首页 > 卫生部公报 > 2006 > 第1期(总号:030)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4-18

另外,有关"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复函给江苏省卫生厅的复函日为:二00四年八月四日
这是我院院办接收到的苏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厅的一个(卫生部)文件,不是我在网上找的。

[ 本帖最后由 苏州 于 2007-11-26 21: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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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冰ㄆ恋 的帖子

您可以告知他们(上海卫监所检查人员)我们卫生部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有关补充文件精神规范”,这又不是吹的,可以查得到的。必要时可以直接到卫生部(或者电话)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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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7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苏州 的帖子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个文件我已见过,但就是没有见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因为两个文件的内容不是完全相同的,第一个文件只提出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而给贵市的复函中还提出了青霉素瓶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Q 真不知道如何是好,其他坛友是否见过该复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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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琪纹 的帖子

这个问题已经在论坛内讨论过。可以搜一下看看。
1、苏州的卫生局的请示函在国家颁布法规之前,现已经废止!大家也就不必去查了。
2、一次性医疗用品,即使没有接触病人体液,法规也明确规定,要按“医疗废物”处理。
3、法规明确规定,玻璃安瓶属于“损伤性废物。家庭环境与医院环境的污染状况大不同,所以家庭的快口玻璃与安瓶不能同比。
4、现行该法规当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期望能及时修订,真正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但法规没有修订以前,还是依法办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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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5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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