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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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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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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医发〔201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我委组织制定了《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病理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开展病理诊断中心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置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病理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病理诊断中心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病理诊断中心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病理诊断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诊断质量的前提下,由病理诊断中心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病理诊断服务。
  四、鼓励病理诊断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病理诊断中心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五、病理诊断中心应当与三级医院病理科建立协作关系,通过信息化平台、远程会诊等形式,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保证病理诊断质量。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胡柯、胡瑞荣、王毅
  电话:010-68791885
  传真:010-68792963
  邮箱:bmaylzyc@163.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11月21日

  相关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5号)

点评

9#有血透的  发表于 2016-12-22 18:19
老师分享的是病理诊断中心?  发表于 2016-12-2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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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资料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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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题目和内容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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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l老师,文件通知下发了吗?在哪可以查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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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国家卫计委网站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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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鲜热乎的内容,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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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与内容不相符合,请老师更正所发帖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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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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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我委组织制定了《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血液透析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开展血液透析中心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置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血液透析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血液透析中心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加强对血液透析中心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范与制度,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四、鼓励血液透析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血液透析中心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五、血液透析中心应当不断提升技术能力与应急处理能力,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为血液透析急性、慢性并发症患者提供转诊、会诊等服务,保障医疗安全。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胡柯、胡瑞荣、王毅
  电话:010-68791885
  传真:010-68792963
  邮箱:bmaylzyc@163.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2日
  
  相关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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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据可依,更加规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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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2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血透室管理有据可依了,方便今后的工作,使之管理更加规范,避免经血传染病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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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老师是在国家卫计委官网上看到的吗?原始地址能分享下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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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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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若水95 发表于 2016-12-22 15:42
国卫医发〔201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谢谢老师的资料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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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7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小城市有一家专业的规范的血液透析中心就好了。能避免很多问题。。。
谢谢老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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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有看到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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