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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职业防护措施与处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和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加强放射防护安全,为规范和强化应对放射事故的处置能力,提高职工对放射事故防范的意识,最大限度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安全,维护正常和谐的放射诊疗秩序,做到对放射事故早发现,速报告,快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定期自查和监测制度:
1、科室每月对各机器进行一次大检查,并按照规定请有关部门对机器进行监测。
2、工作人员每日开始工作前均要对机器进行常规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
3、操作机器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加大宣传力度,使全院有关医务人员认识到辐射防护的重要性,高度警惕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5、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防护检测和检查。
6、按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人员防护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二、放射人员安全保障
1、科室每年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一次。
2、每年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职业病及常规健康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3、诊室配备防护衣、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铅帽等防护设备。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放射剂量监测计,每三个月更换一次。
4、积极配合放射监督机构、技术监督部门对科室进行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和放射装线装置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予以上报。
5、放射工作人员发生与辐射有关的疾病时,立即停止接触放射源,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休息或疗养。
三、事件报告制度:
1、放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止使用有关仪器,并进行检修。
2、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由保卫科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时,应当同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
3、事故报告程序:发现或遇到问题时,当事人应首先报告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上报感管科,再由感管科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者阻挠、干扰有关人员执行职责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4、事故报告时限:可参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发生放射事件报告应急电话:
本院感管科:0577-86780669
公安部门联系电话:0577-86361110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577-88505974
四、放射应急事件的处置
(一)应急控制措施:
1、在射线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2、一旦有应急事件发生,工作人员应首先关闭射线源,保证患者立即脱离有害射线,并进行下一步的处理,同时保护自己,减少伤害。
3、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级要求佩戴剂量监测计。如有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应急处理机构的人员和措施进行。
(二)应急组织及职责:
医院成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单位法人代表,副组长为主管领导及放射科负责人,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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