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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产妇胎盘处理委托书
本人已知此次分娩娩出胎盘 传染性,自愿放弃对分娩后胎盘的处理,委托贵院妇产科对其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产妇(代理人)签名: 管床医生签名:
代理人与产妇关系: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附:卫政法发〔2005〕123号《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引产胎体处理委托书
本人已知引产胎体属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将造成病原体传播,自愿放弃对胎体的处理,委托贵院妇产科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置。
产妇(代理人)签名: 管床医生签名:
代理人与产妇关系: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2003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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