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sjdxx 于 2016-12-9 11:08 编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2.1.6 避免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需要设置窗户,但是要安装防盗网
但是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是环保部2003.12.26发布施行的,不属于卫生规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这样的要求貌似不妥当的。
请看这里: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环保部联发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这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事情的依据;即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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