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手术切口分类: (1)清洁手术(I类切口):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①手术范围大、持续时间超过该类手术的特定时间或一般手术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污染机会多;②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颅脑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大血管手术、门体静脉分流术或断流术、脾切除术等;③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腹外疝人工材料修补术、异物植入的血管外科手术等;④有感染高危因素者,如高龄、糖尿病、恶性肿瘤、免疫功能缺陷或低下(如艾滋病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接受器官移植者、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者等)、营养不良等;⑤经监测认定在病区内某种致病菌所致手术部位感染发病率异常增高;⑥经皮肤内窥镜的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者,经皮肤内窥镜的胃造瘘口术、内窥镜逆行胆胰管造影术有感染高危因素。 (2)清洁-污染手术(Ⅱ类切口):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如经口咽部大手术、经阴道子宫切除术、经膀胱前列腺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3)污染手术(Ⅲ类切口):由于胃肠道、尿路、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的手术。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术前已存在细菌性感染的手术,如腹腔脏器穿孔腹膜炎、脓肿切除术、气性坏疽截肢术等,属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不属预防应用范畴。 剖宫产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剖宫产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下称预防用药)的管理,减少细菌耐药,降低医药费用,促进合理用药,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创伤和外科手术的切口分类标准,剖宫产手术属于Ⅱ类(清洁-污染)切口手术。剖宫产手术为进宫腔手术,与阴道相通,易发生感染,故需预防用药。 第三条 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的目的: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宫腔感染及术中可能涉及的其他器官的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的全身感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工作相关的医师、药师、护士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剖宫产手术预防用药不能代替严格的无菌操作。 第七条 选择抗菌药物时要根据手术部位的常见病原菌,孕妇病理生理状况,抗菌药物的抗菌谱、药动学特点、不良反应等综合考虑。原则上应选择相对广谱、效果肯定、安全及价格相对低廉的抗菌药物。 第八条 剖宫产手术主要感染病原菌:切口表面以革兰阳性球菌(葡萄球菌)为主,深部以革兰阴性杆菌(如大肠埃希菌)、肠球菌及厌氧菌为主。 第九条 择期剖宫产手术首选第一代头孢菌素作为预防用药。若存在感染高危因素时,如胎膜早破、产前出血(如前置胎盘)等妊娠并发症、临产后的剖宫产手术、产前多次阴道检查以及存在易发生感染的妊娠合并症;术中如手术时间较长及进行宫腔纱条填塞的剖宫产手术;产后出血等,可选择第一代或第二代头孢菌素加用甲硝唑或单用头孢西丁。具体预防用药选择见附表4:《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第十条 对β-内酰胺类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感染,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阴性杆菌感染。 第十一条 预防用药时机,一般应在钳夹脐带后立即静脉应用抗菌药物。 第十二条 预防用药应静脉滴注,溶媒体积不超过100毫升,一般应30分钟滴完以达到有效浓度。克林霉素、甲硝唑的用法按药品说明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有特殊病理生理状态的孕妇,预防用药应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药品说明书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手术过程和术后4小时,若手术时间持续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超过1500毫升,应补充一个剂量。 第十五条 一般应短程预防用药,手术结束后不必再用。若有感染高危因素者,术后24小时内可再用1~3次,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术后48小时。超过48小时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要有明确的病程分析记录;术后超过5天仍需使用的,必须有明确的感染证据并在病程录上具体分析记录。 第十六条 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手术室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尽量缩短手术前住院时间,减少院内感染的机会。 第十八条 做好围手术期准备工作,尽量纠正感染高危因素。 第十九条 产妇在进入手术室前即刻备皮。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术中无菌原则,细致操作、彻底止血。不提倡用抗菌药物溶液冲洗盆腔或伤口。 第二十一条 尽可能使用单股不吸收缝线缝闭切口皮肤,使用可吸收缝线缝合切口皮肤以下各层组织。若发现切口感染,应及时进行相关抗感染治疗,有渗出或脓液的应及时取样做病原学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连台手术时需按手术室消毒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术前孕妇和医护人员的准备、环境消毒、器械灭菌、术中通风、术后伤口护理等均应按照外科手术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新上市的、限制性使用和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于剖宫产手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