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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香港规定健康申报表具法律效力 虚报者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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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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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js661 于 2009-5-27 18:17 编辑

中广网北京5月2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15分报道,香港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昨天晚上7点左右发布消息,香港再确诊一宗甲型H1N1流感病例,患者是五十六岁的香港女性居民,与丈夫在5月10号到22号到美国旅游,在美国期间已有流感症状,5月23号上午六点患者由美国三藩市搭乘CX873班机回到香港,抵达香港后,患者和其丈夫曾乘坐过公共汽车和地铁。
    目前患者已经在玛嘉烈医院接受隔离治疗。至此,香港甲型H1N1流感确诊个案增加到十例,全部属于外地传入。相关情况中国之声连线中央台驻香港记者邵丽丽。

  中国之声:据我们了解,这位患者在美国的时候就有流感症状,可是入境的时候却没有在健康申报表中申报病征,之前香港的确诊患者中也曾出现过相同的情况,香港有关部门是怎么看待这样的情况的?

  记者:之前香港公布的第7宗确诊的女患者没有在健康申报表上填上这样的病情,现在第10宗患者也没有在表中提到自己有流鼻水的问题,此前香港的中医院负责人就曾经说,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有足够的证据就会提出检控,所以他希望市民能够自律,如实申报,有关的律师表示,健康申报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有人虚报资料的话,一经定罪的话就可以被罚款,甚至是监禁6个月

  中国之声:感谢邵丽丽的报道,再见。
http://news.sohu.com/20090527/n2641919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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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防控甲型H1N1流感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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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方法内地也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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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7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依法防控!对于不如实申报、归国后不自我隔离造的是不是应该让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否则一个人的“大意”会浪费多少纳税人的钱,这些钱用于医院感染预防有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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