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HIV、SARS-CoV、结核、鼠疫杆菌、炭疽、霍乱、高致病性流感病毒、汉坦病毒、天花以及各种新发传染病的病原体均属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这些患者的病室,不论物品还是表面,均应按照消毒-清洁-消毒-去残留的流程进行清洁消毒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