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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新生儿病房、母婴同室的国家统一院感规定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5-27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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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西安交大和天津蓟县的新生儿院感事件,为我们每个院感人敲响了警钟。想知道:《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废止后,国家是否有新生儿病房、母婴同室的院感管理标准?哪个规范涉及到其内容?
  现在,只要有一点差错,各种大帽子都扣来了,违规啊、流程不对啊等等。想重新完善一下我院这两个区域的院感控制标准,到底我们应该依照国家的哪个相关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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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省的规定也不一样啊。如果你的病房要是重新改建的话,布局流程也许能变,如果是在现在的房间基础上重新整的话(假如原来不规范的话),估计不会有多大改变。把软件做足的话,我想也说的过去,如制度、职责,同时加强监控落实,应该不会出多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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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7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科去年新建的儿科病房,但新生儿病房管理仅限于专室,每日一次紫外线消毒,暖箱每天消毒。进出的人员无法管理,伴护没法取消,接触新生儿之前,医务人员和家属都洗手,确实做不到。
是否从院感的角度讲,必须进出更衣、换鞋?新生儿病房门口设置缓冲带?
不论医院是否能做到,但做为院感人员,我们按照规范提出问题,怎样改,改到什么程度就是医院领导的事情了,尽到我们自己的职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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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3# flying

我院新生儿病区正在改建,也急需要关于院感的一些规范和设置标准,请老师们给予帮助,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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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日紫外线消毒一次,不符合要求吧,再说消毒时患儿怎么办?暖箱每天消毒没有这样要求吧,应该每天换水,清水擦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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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0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们基层工作的人员不知道有哪些规范可以依照,工作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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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生儿病房、母婴同室的国家统一院感规定,盼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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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1# flying [/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09-07-31   08:43:14  

--------------------------------------------------------------------------------

卫医政管便函〔2009〕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司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布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医政管理栏目下,请自行下载后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并于2009年8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联系人:高新强、李大川

    传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附件:新生儿室建设和管理指南.doc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新生儿专业的发展,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新生儿病室主要收治胎龄超过34周、体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的新生儿。
第三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病房,并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新生儿病室的规章制度,加强诊疗安全管理,保障患儿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患儿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类别、级别、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保障新生儿诊疗工作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
第七条  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工作区域可分为医疗区、接待区、配奶区、新生儿洗澡区。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
第九条 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区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护病区应当一患一房,且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吸痰吸氧装置、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经皮胆红素测定仪、新生儿专用监护仪和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病室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病室内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均应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数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定期参加新生儿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医师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3:1,应当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有一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置常见新生儿疾病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由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由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第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护士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6:1,护士要相对固定,并经新生儿专业培训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熟悉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第十六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且有1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第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员。
第三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  新生儿病室患儿如出现生病体征不稳定、病情危重需要重症监护者,应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
第二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积极采取措施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避免造成院内感染。
第二十一条  对高危新生儿、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新生儿、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确保诊疗、护理和患儿的正确。
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定探视时间和探视人员数,患传染性疾病者不得入室探视。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的进入,无陪护病区医疗区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执行配奶制度,配奶间工作人员应经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奶间环境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制定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第二十九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章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
第三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空气质量控制、环境清洁管理、医疗设备和手术器械的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
第三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空气要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有条件者可使用动态空气消毒器。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上班时要衣帽整齐、换工作鞋、洗手,进入治疗室及进行各项操作时一律要求洗手、戴口罩,必要时戴帽子、护目镜、手套。未穿工作服不能随意在病房走动。
第三十四条 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定期对空气、物表、医护人员手、使用中的消毒剂进行细菌学监测。监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如存在严重隐患,应当立即停止收治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第三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标准。
(二)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听诊器、浴巾、浴垫、粉扑等。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吸痰管一用一灭菌。
患儿使用后的奶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治疗室冰箱及奶制品存储箱要定时清洁与消毒。早产儿暖箱的湿化液每日更换,用毕终末消毒。
(三)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四)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保持清洁,每周更换不少于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位要进行终末消毒。
第三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每日清洁拖地不少于2次,拖布专室专用,如疑似污染用400-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病室窗台、床头桌等物体表面每日擦拭2次,一桌一布,使用后清洗消毒晾干备用;各种仪器表面、门把手、洗手池等物体表面应每天进行清洁擦拭,如有污染随时消毒。
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实施标准预防。患有感染性疾病工作人员应调离新生儿病室,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八条  发现特殊感染(如气性坏疽、阮病毒、多重耐药菌株等)或传染病患者,要按传染病的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同类病人可相对集中。所用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认真洗手或使用快速手消毒液。每日各项操作先由早产婴开始,隔离患儿最后接受治疗。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可疑污染操作时应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
第四十条  新生儿病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对所辖区域医院新生儿病室工作的加强检查与指导,促进新生儿病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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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是以前发过贴的,你可能没发现,下面是我们省07年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要求:
《细则》第三十三条 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三)新生儿病房(室):在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1、新生儿病房(室)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内设新生儿病室、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隔离室、配奶室、沐浴室、治疗室等,各区域划分明确,严格管理;
2、每张床位占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90公分,NICU每张床占地面积不少于一般新生儿床位的2倍;
3、病房(室)入口处应设置洗手设施和更衣室,工作人员入室前应严格洗手、更衣、换鞋、戴口罩帽子。患呼吸道或其它感染性疾病、皮肤有伤口的工作人员暂时停止与新生儿接触;
    4、新生儿每日流动水洗澡一次,所用扑粉、油膏、沐浴液、浴巾、治疗用品等,应一人一用,避免交叉使用;尿布宜柔软,清洁、消毒,勤换勤洗,保持臀部干燥;
5、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早产儿暖箱等器材必须每日清洁或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6、配奶器具必须保持清洁,配乳时应实施无菌操作,哺乳用具一婴一用一消毒。
7、新生儿病房(室)室温应保持在22-24℃,相对湿度为55—65%;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按Ⅱ类环境要求配备空气消毒装置,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制度,地面湿式清扫。
8、传染病或疑似患儿应安置在隔离病房,采取相应隔离措施,隔离标记明确,所用物品单独处置,出院后严格进行终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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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漏了一条:L:
(二)母婴同室:在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1、每张产妇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应少于5.5-6.5平方米,每张婴儿床位使用面积0.5-1平方米;
2、母婴一方有感染性疾病时,均应及时与其他正常母婴隔离。产妇在传染病急性期,应暂停哺乳。
3、患有皮肤化脓及其它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应暂时停止与婴儿接触;遇有医院感染流行时,应严格执行分组护理的隔离技术。
4、产妇哺乳前应洗手、清洁乳头;哺乳用具一婴一用一消毒,隔离婴儿用具单独使用,双消毒。
6、婴儿沐浴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5℃左右,婴儿所用眼药水、扑粉、油膏、沐浴液、浴巾、治疗用品等,应一婴一用,避免交叉使用。
7、感染婴儿使用一次性尿布,用后焚烧,其它物品如衣物等应及时清洗、消毒处理。母婴出院后,其床单元、保温箱等应彻底清洁、消毒。
8、严格探视陪住制度,控制探视人数,探视者、陪客应穿清洁服装,洗手后方可接触婴儿。在感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禁止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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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07年的,也许有的已经过时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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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卫生部《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未出台,目前是“征求意见稿”,但今后出台的规范,我相信也差不了多少,可以先按照《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执行,待今后规范出台后再加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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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观点,我粗粗看了一下,我院新生儿室目前基本是按照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执行的,有区别的是目前的暖箱好像不用加水了:P,因为我们前面是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对照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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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2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拜读资料,非常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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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师,婴儿洗澡用的石蜡油用棉签蘸后使用,没有一人一用,棉签是无菌的,可以吗?我们医院没有 新生儿病房,是病房护士操作的,我觉得应该换衣服,不能穿病房的衣服给宝宝洗澡吧?还有,洗澡间可以晾毛巾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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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新手。我们这样做的,蘸石蜡油的棉签一人一用。洗澡间一般来说比较封闭,通风不好,新生儿的毛巾不适合晾在里面。没有专门的新生儿病房,起码新生儿洗澡间应该是独立和专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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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指南征求稿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与原有的的管理办法似乎有冲突,原来的新生儿病房包括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现有的指南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不在新生儿病房内。应该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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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16# liuguomei
婴儿洗澡用石蜡油干吗呀?如果用,棉签应一人一用,虽然棉签是无菌的,但是接触婴儿后就污染了,不可以再重复使用甚至给另一个婴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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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16# liuguomei


不知道你的这个毛巾被晾在洗澡间做什么?但是,洗澡间不适合晾毛巾被,因为里面的湿度很高。容易打湿毛巾被,而且潮湿的环境有益于细菌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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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求新生儿病房、母婴同室的国家统一院感规定

新的指南征求稿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与原有的的管理办法似乎有冲突,原来的新生儿病房包括新生儿重症监 ...
yanziym 发表于 2009-11-3 09:50

我也有同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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