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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931|回复: 3

怎样理解《关于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文件》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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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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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关于该通知中第二条第(三)点: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将此类废弃药品包装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这条怎样理解?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具体是指哪些?尽量在使用前毁形,怎样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怎样标记?交由资质的回收机构,是指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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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现行将所有药品包装盒均单独收集,采用撕毁方式毁形,防止不法商贩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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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指当时条件下一些价值很高的药品(千元以上)外包装被人收集后卖给了假药制造者,最后要求撕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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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2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点点 发表于 2016-9-12 14:13
这是指当时条件下一些价值很高的药品(千元以上)外包装被人收集后卖给了假药制造者,最后要求撕坏

点点老师,那现在呢,贵重药品外包装怎么处理,也是要求撕坏吗?撕破后就按普通生活垃圾处理吗?那他交给有资质的机构是指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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