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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法源: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 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 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 地方立法权的地方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指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特区法律: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的 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 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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