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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处理问题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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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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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归产妇所有,但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问题感觉困惑,主要是归了产妇后一些人私下和产妇及家属交易做胎盘胶囊,到底该怎么监管.有什么法律依据.
http://www.jkb.com.cn/news/industryNews/2014/1117/355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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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按照规定流程交到产妇手里后,就不属于医院的职责范围了,之后的事情应该由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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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规定流程交到产妇手里后,就不属于医院的职责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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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签协议书,不是有个胎盘交接登记本,给患者签字,依据跟我们就没有什么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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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上面老师的观点:按流程交到产妇手里后,就不属于医院的职责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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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产妇要胎盘,签协议书,交给她,登记,如果医院处理的,医院有专门的冰柜,交给保洁员,并进行交接登记,专室房门上锁,原卫生部发过一个有关胎盘处理的建议,我找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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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论胎盘处置 - 医疗废物 污水管理 -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 - Powered by Discuz!  https://bbs.sific.com.cn/forum.ph ... 5%C5%CC%B4%A6%D6%C3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青岛市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5年3月31日印发

在这个文件中,明确说明: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那么,这个“消毒处理”应该怎么做?另外,既然已“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有没有先进行“消毒处理”的必要?各位网友是怎么理解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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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没有消毒,直接包装好,点个数交接。按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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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9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 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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