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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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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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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我院医疗废物是自行处理,监督所要求我们在产生地将各类废物分类收集,如输液器及注射器与其它感染性的医疗废物分开放置并进行初步的毁型,现在护理部认为感染性的医疗垃圾包括注射器与输液器可以放置在一起,最后均进行焚烧处理了,这样行吗?监督所的要求对吗?跪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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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爱文 于 2016-7-19 16:34 编辑

监督所的要求是错误的,拿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我们只需按照规范做就好了。医疗废物在产生地进行分类收集是正确的,那指的是五类医疗废物的分类。输液器、注射器、本就是感染性医疗废物,为何还要分开放置?这不是额外的增加了医务人员感染的机会吗?至于毁形的问题,不知道您指的是怎么毁形?用剪刀吗?现在不必。我们的原则就是把规范吃透,按照规范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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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范去做就对了。检查时把规范要求“背”给检查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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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射器与输液器可以放置在一起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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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医疗废物如果无集中焚烧处理,是自行处理的,监督所要求在产生地将各类废物分类收集,如输液器及注射器与其它感染性的医疗废物分开放置并将输液器及注射器进行初步的毁型,然后再与感染性的医疗垃圾放置在一起进行焚烧处理,这样要求个人认为是符合规范的,护理部认为感染性的医疗垃圾包括注射器与输液器可以放置在一起,但不经初步毁型就与其它感染性废物放置在一起,最后进行焚烧处理,这样做就怕注射器与输液器流失,应该是不妥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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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爱文老师的意见。平时我们地区也有这样的监督所要求,不实事求是,对规范标准一知半解的情况,建议:据理力争不让步,大家按照规范来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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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就看平时是否存在有复用情况发生,如没有请不必毁型。如有最好是透过加强管理来杜绝复用情况发生。因为再次毁型存在职业暴露的风险很大,而且如果购置大的毁型机器,造价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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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器、注射器、本就是感染性医疗废物,为何还要分开放置?这不是额外的增加了医务人员感染的机会吗?至于毁形的问题,不知道您指的是怎么毁形?用剪刀吗?现在不必。非常赞同爱文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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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问题很难说对与错的,规范是规范,但是地方的一些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也需要我们去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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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射器,输液室同时放在感染性废物桶内,没有另外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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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规范实施起来,感觉每个地区执行时还是有或多或少的区别的…………但是现在好像不提倡毁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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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遇到过类似情况,医疗废物我们是集中处置,有专门有资质的公司来收,可监督所来检查非让我们把注射器,输液器毁型,我就找出规范给他们看,告诉他们毁型存在职业暴露的风险很大。最后我们还是坚持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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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类的医疗废物可以放在一起,毁形会增加医务人员额外的工作量和风险吧,不建议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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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爱文 发表于 2016-7-19 16:30
监督所的要求是错误的,拿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我们只需按照规范做就好了。医疗废物在产生地进行分类收集 ...

同意老师的意见,上级检查工作是欢迎的,但若提出的问题有异议,应该遵照规范要求来做,不排除检测的人员是伪专家。所以再一次告诉我们,专业知识很重要,自己职责内的规范标准一定要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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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县食品卫生监督所要求毁型,我院产生地分类收集,注射器和输液器毁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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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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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经历过这种情况,市县级卫生监督部门要求输液器注射器毁型、浸泡消毒处理依据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直到前年省级院感检查,指出毁型增加医务人员感染机会,浸泡消毒是浪费资源。后来我们没再毁型浸泡消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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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现还要求毁形这种现象部分原因在于有些法律法规的更新滞后,各地又没有结合实际与时俱进的制定行之有效的地方政策,必然会出现这种看似可笑实则可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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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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