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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收垃圾归入医疗废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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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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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湖南医疗废物乱象事件出现,很多同事都在问:可回收废物归入医疗废物管理中了?也就是说输液瓶要放在黄色的垃圾袋里,作为医疗废物处理了吗?
请问老师们:有相关文件出台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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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空塑料瓶属于生活垃圾,但回收单位要有回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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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与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沟通后达成的共识,输液瓶按生活垃圾处理。国家似乎没有出台这方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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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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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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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3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箭 发表于 2016-7-12 16:57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 ...

我们有同行们接到通知:...................
(三)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严禁将医疗废物随意倾倒、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同时,各级医疗机构要将《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明文规定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管是否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律纳入医疗废物管理,并实施分类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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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3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有同行们接到通知:
...................
(三)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严禁将医疗废物随意倾倒、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同时,各级医疗机构要将《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明文规定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管是否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律纳入医疗废物管理,并实施分类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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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3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满天星868 发表于 2016-7-12 16:38
我院是与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沟通后达成的共识,输液瓶按生活垃圾处理。国家似乎没有出台这方面的文件{: ...

我们同行接到的通知:
.........(一)各级各类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于2016年7月12日-15日开展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自查,重点清查医疗废物的走向(包括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等),医疗废物的处置,医疗废物转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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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蓝方 发表于 2016-7-13 15:21
我们有同行们接到通知:
...................
(三)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严禁将医 ...

这看大家怎么理解了。我们将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算医疗废物,只不过要求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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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3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断追求 发表于 2016-7-12 16:22
空塑料瓶属于生活垃圾,但回收单位要有回收资质

我们有同行们接到通知:
...................
(三)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严禁将医疗废物随意倾倒、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同时,各级医疗机构要将《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明文规定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管是否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律纳入医疗废物管理,并实施分类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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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3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箭 发表于 2016-7-13 15:31
这看大家怎么理解了。我们将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 ...

不是理解的问题了,我们以前都是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作为:可回收废物(不是生活垃圾也不是医疗废物)。但这几天有些同行们陆续接到卫计委的通知:要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这是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可违背
湖南医疗废物乱象恶劣,全国震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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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地区因没有指定单位对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进行回收,全部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既浪费了资源,又增加了处理医疗废物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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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3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ygk5366 发表于 2016-7-13 15:41
我们地区因没有指定单位对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进行回收,全部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

这样其实也避免了像湖南医疗废物乱象危害全社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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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蓝方 发表于 2016-7-13 15:40
不是理解的问题了,我们以前都是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作为:可回收废物(不是生活垃圾也不是医疗废物) ...

国家卫计委有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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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是生活垃圾,但要由有资质人员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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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既然国家卫计委没有新的文件,怎么蓝方和利箭两位老师所说的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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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14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箭 发表于 2016-7-13 16:07
国家卫计委有新的文件?

现在好像没见到国家卫计委的文件,只有不同省、市、区卫计委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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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4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蓝方 发表于 2016-7-14 08:34
现在好像没见到国家卫计委的文件,只有不同省、市、区卫计委的相关文件

省、市、区卫计委的文件要遵循国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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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6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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