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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给门诊病人装口服药的袋子一定要消毒或灭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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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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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专家:
      我院正要招标购买门诊病人用的口服药袋,他们提出一个问题:“装口服药的袋子需不需要消毒或灭菌?有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出?”
     我无法找到相关的文件要求,不知哪位专家能给予帮助?谢谢: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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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橄榄 的帖子

没听说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一定要清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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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橄榄 的帖子

我认为只要“清洁”就可以了,目前好象没有此国家规定。因为在制作纸浆的过程中,本身就要经过高温的处理,而门诊病人用的口服药袋也是在厂家做的,你可以到厂家生产地点看一下工作的环境、制作过程和管理情况,进行考察,注意防止在制作过程中和运输途中污染了口服药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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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橄榄 的帖子

口服药纸袋使用了不知多少年,从未有人提出过消毒问题,竟被您想到了,真要向您学习。
本人认为:是否需要消毒最好通过调查采样才能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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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基本都使用经过环氧乙烷消毒的药袋了,一来比较规范,二来可以给患者带来信心,深受患者的欢迎哦,以人为本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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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清洁”即可。前提是购进的药袋质量必须保证;另外存放也应注意避免二次污染,存放的时间、环境应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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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个人觉得还是存在问题,单纯清洁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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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偶然看到有报道美国病区内每次口服药都放在一个压缩的密封装置的小药袋内。这样在护士发药时,可把每次病人的口服小药袋发给病人,避免了应用开放式摆口服药碗造成的污染,同时也保证了给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看来也考虑到放口服药容器受污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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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橄榄 的帖子

我认为比一般的清洁水平要稍高一些,能达到消毒水平就更理想了,家用碗筷等食具不是还要经常进行消毒吗?
一定要从正规厂家采购才是最重要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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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常言道:病从囗入.须然是囗服药,从稳妥的角度来考量.理应要求严格为上.如布衣版主所言:达到消毒水平就更理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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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偶然看到有报道美国病区内每次口服药都放在一个压缩的密封装置的小药袋内.


假如有图片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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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卫生标准
1986年12月16日卫生部发布
①自本规章发布之日起,1978年卫生部发布的《药品卫生标准》即被废止。
一、中药:
(一)口眼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含动物药及脏器的药品同时不得检出沙门氏菌。不得检出活螨。
1.固体制剂:
(1)不含生药原粉的制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2)含生药原粉的制剂:
①片刻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②丸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③散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2.液体制剂: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霉茵和酵母菌数不得过100个。
(二)外用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活螨。
1.眼科用药,1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不得检出霉菌和酵母菌。
2.阴道、创伤、溃疡用制剂不得检出破伤风杆菌,1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用于表皮、粘膜完整的含生药原粉制剂: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三)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1.不含生药原粉的膏剂,如狗皮膏、拔毒膏等。
2.以豆鼓、神曲等发酵类药材为生药原粉的中药制剂。
二、化学药及生化药:
(一)口服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含脏器的生化制剂同时不得检出沙门氏菌。不得检出活螨。
1.化学药制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2.生化药制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1)胃酶片、肝浸膏片、酵母片、胎盘片、力勃隆片: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2)胰酶片、胖得生片、胃得宁片、甲状腺粉: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多酶片(含淀粉酶),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4)淀粉酶、复合磷酸脂酶、胃膜素、菠萝酶制剂: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液体制剂:
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霉菌数和酵母菌数不得过100个。
(二)外用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1.眼科手术、创伤、溃疡及止血药应无菌。
2.一般滴眼剂、眼膏剂,1 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不得检出霉菌和酵母菌。
(三)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1.消毒剂、防腐剂,如碘配、紫药水、红汞水等。
2.口服抗生素制剂。
几点说明:
1.各类制剂检出大肠仟菌或其他致病菌时,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不再抽样复验,该产品作不合格论。
2.细菌数、霉菌数不合格者,应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复试两次,以三次检验结果的平均值报告。细菌数、霉菌数任一项不合格时,均作不合格论。
3.未列入标准的其他剂型,根据其用药途径,参照同类剂型的染菌限度标准执行;药用原料、辅料等原则上参照中药、化学药制剂的有关卫生标准执行。
4.进口药品的染菌限度,按出口国卫生标准和本标准执行;出口药品按合同规定执行。
5.对黄曲霉毒紊的检查方法及限量标准待订。



卫生部关于下达“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自1986年执行新的《药品卫生标准》以来,对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制剂部门的综合治理和文明生产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药品的卫生质量得到普遍提高。有效地保证了药品的临床安全使用。为便于各地正确理解和执行好卫生标准,我部又制订了“对《药品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和说明”(附后),现予颁布,并通知如下:
(一)药品卫生标准是药品的重要质量指标。各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制剂部门要树立药品质量的整体观念,加强综合治理,推行文明生产。根据药品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保障药品卫生质量的各生产工序、生产环节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杜绝仅靠事后灭菌,消极执行《药品卫生标准》的现象。
  (二)医院制剂作为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卫生标准”。鉴于目前医院的实际情况,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应建立菌检室,对所生产制剂进行药品卫生检查。地(市)、县级医院(包括县以下卫生单位)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检验。对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药检所进行检验。
  (三)各地药政、药检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制剂卫生标准的监督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抽验、报验计划和办法,严禁不合格的医院制剂投入使用。
  (四)民族药的卫生标准,应按此标准要求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附: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
  一、补充规定
  (一)中药
  1.胶囊剂:全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部分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2.茶剂: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3.冲剂: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4.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
  5.煎膏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霉菌数和酵母菌数每克均不得过100个。
  6.膜剂:细菌数及霉菌数每10CM2 不得过100个。
  7.气雾剂:细菌数及霉菌数每毫升均不得过100个。
  8.药酒:细菌数每毫升不得过500个,霉菌数每毫升不得过100个。
  9.口服兼外用的制剂:应分别符合口服及外用药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10.用于表皮粘膜完整的不含生药原粉的外用制剂,细菌总数每克或每毫升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克或每毫升不得过100个。
  (二)含中药和化学药的复合制剂:
  1.含生药原粉的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2.不含生药原粉的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
  二、补充说明
  1.标准中提到的“生药原粉”是指中药的植物药、动物药、矿物药等药材(包括炮制品)经粉碎而成的粉末。
  2.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1)“不含生药原粉的膏剂”,是指外用膏药,如,狗皮膏、拔毒膏、伤湿止痛膏等。
  (2)“以豆豉、神曲等发酵类药材为生药原粉的制剂”暂不进行限度要求,是指对细菌数、霉菌数暂不控制。但不包括处方以煎煮的豆豉、神曲等为原料的制剂,其规定的控制菌应符合该剂型的卫生标准要求。
  3.几点说明中“各类制剂检出大肠杆菌或其它致病菌”是采用《药品卫生检验方法》的检验结论。
  4.凡外观发霉、生虫、生活螨的药品,作不合格处理。液体制剂瓶盖周围有发霉或活螨者,作不合格处理。不合格品无需再抽样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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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7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真是牛,哈哈!
啥文件你们都可以找到! 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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