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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小药瓶和输液瓶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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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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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卫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2010卫生部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有基础医院的感控老师在为输液瓶找不到有资质的回收公司、保洁公司拒绝转运装药后的小药瓶苦恼。总结上述观点,说说我的想法和做法,大家看看还有啥高见帮帮他。
1、未污染的输液瓶属于生活垃圾,不能做原用途或危险他人健康。 没说一定交与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当然回收公司卖给制造输液瓶的厂家也是有可能,但责任不在医院(wo)啦。基层医院没有能够集中处置的公司,于是继续焚烧。一边呼吸着二噁英,一面担心来检查的砖家训斥。监督所5月认真地发我2015- 292,我于是乖乖地说:姐,我不懂。您说咋做?  二周后答复:还按医疗废物处置,哈,他也怕自由买卖流入社会的危险!!
2、只有2004-338说明小药瓶(2010-78提及玻璃安瓿)属于生活垃圾。没有要求和输液瓶一样不得用于原用途。我2013年向院里提议、市里质控中心咨询,15年更改。小药瓶没有输液瓶的价值,倒是分量很重,于是老师的保洁公司不愿意了...2016年医改,保洁公司不再归医院管理...老师愁啊!dang dang dang,解铃还须系铃人,该你家老大出场了!
  居然领到新手的任务 ,哈哈,好怀念刚来到论坛懵懵懂懂,忐忑不安的状态!
贡献排行榜:
发表于 2016-6-22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没有合法回收的地区按医疗废物处理也是一个无奈之举了。
在没有有资质回复的地区如果医院选择交付无资质的人员处理,那这个如果作为非法用途了。那我们在交付的时候也存在非法交易的。我们肯能会给违法行为提供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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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3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娜姆 发表于 2016-6-22 23:23
在没有合法回收的地区按医疗废物处理也是一个无奈之举了。
在没有有资质回复的地区如果医院选择交付无资质 ...

有想法还要有办法。感控科的做法还是要征得院感委员会、上级管理部门的同意,借力推进 。娜姆斑斑所言极是,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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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晨的阳光 发表于 2016-6-23 10:36
有想法还要有办法。感控科的做法还是要征得院感委员会、上级管理部门的同意,借力推进 。娜姆斑斑所言极 ...

在地区内可以向卫生执法部门申请给予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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