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网络上传播了一封署名“姚沟镇吴大村卫生室吴彬”的帖子。经“百度”,得知这个姚沟镇是安徽省无为县的。事情经过是:患者旧病复发突然加重,在村卫生室抢救,后无效死亡,村医被调解赔偿18万元。此贴引发广泛关注,很多村医大呼“冤枉”,那么村医赔的到底冤不冤?
事情经过
据“吴彬”帖文所述:2016年5月24日7:50左右,我室接诊一位支气哮喘病人,女,43岁,自述呼吸困难伴胸闷头痛二十多年,吃了多天平喘药并在泥汊镇三溪卫生室(非发帖人所在诊所)挂几天水无效,要求我陪同到县医院检查,我说今天上面领导对我镇一体化管理督导检查没时间陪你。于是她动身准备走,说早上水喝多了要解小便,于是到我吴大村卫生室厕所解手,大约5分钟后病人在敲卫生室后门,于是我开了后门发现患者面色苍白、口唇紫绀、呼吸急促、不能说话。我赶紧扶她到我室输液室椅子上,给予吸氧5~6分钟,病人症状越来越严重(呼吸急促、全身紫绀、手足痉挛、PE:两肺布满哮鸣音,房颤、心音低)初步诊断:哮喘持续状态,严重低氧血症,呼呼衰竭。吸氧、解痉平喘、激素。笫一瓶处方药如下:0.9%NS 50 mL十DXM 10 mg;第二瓶5%糖盐250 ml,氨茶碱,加地米10 mg。当第二瓶输到一半时,病人面色苍白,呼吸停止,立即皮下注射肾上腺素,同时静脉注射肾上腺素1 mg,并在120的共同抢救下,无效死亡。 此后,死方把尸体存放在村卫生室36小时左右并设灵樘奏哀乐,要求赔偿70万元,不给钱就把死者抬到医生家。后经有关领导,死者代表及镇村干部在村会议室讨论如何解决时,我被死方家人及亲属软禁长达24小时的情况下,达成赔偿18万元的协议,且一次付款。
1、18万赔的冤不冤?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至少需要弄明白以下三个问题。
调解是否合法?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判决三种方式予以解决。不管通过哪一种途径,都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所谓客观就是尊重事实,尊重科学,要么医患双方共同认可,要么有法定鉴定结论,也就是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所谓公正,就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医患双方的主张都必须有理有据,都必须充分听取。在这个问题上,特别需要摒弃的是“患方是如是群体”的定式思维。由于不能很好地坚持“客观”,就形成调解中“和稀泥”,由于错误的认为“患方是弱势群体”,就造成了处理的偏袒和不公正。倒是历史上讲的“天理”“国法”“人情”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也许才是处理此类事情的好办法。
医疗过程是否有过错?
限于医疗技术的极端专业,这里谈医疗过程有无过错不涉及技术层面。为什么必须搞清楚有无过错?因为《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实行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是以是否有过错来决定是否承担责任的。针对此事件,医疗行为到底有没有过错,留给专业人员评价。当然,客观地讲,法定结论必须经法定鉴定机构做出。
赔偿数额是否合适?
如果有过错,就得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患者死亡的,主要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年赔偿年限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5年。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抚养年限(未成年人至18岁;其他成人20年;60岁以上增1减1;75岁以上5年)×应承担的份额。仅仅这三项,如果承担全责,数额可能不会小。
2、村医需要反思些什么?
治了不该治的病
从事件经过看,患者到村卫生室并不是“就诊”的,而是希望村医陪同转院的,至于为什么没有“实施”,按照村医的“自述”,原因是“上面领导要来督查工作”。这里面其实蕴含着两个没有明说的问题。
一个是在陪同患者转诊与迎接上级检查谁更“重要”方面,我们总习以为常认为后者更重要;
二是不太明白为什么患者要去上级医院检查回去找村医“陪同”?是不是当地在医改中创立了什么类似于“分级诊疗”类的“规则”。而村医又为什么推说上级要来督查,是否还有陪检免费,村医没有利益的因素?
但此起事件不幸的是患者病情“突然”加重,这种情况下村医理应在吸氧抢救的同时,立即转诊而不是进一步“输液”。因为,这时患者的病情根本就不是村医能够治得了的。因此,老徐认为,这就是村医经常容易出错的,就是“治了不该治的病”。
转诊意志不坚决
转诊是村医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最重要的一个法定职责。对于患者,在接诊时,是处方用药还是转诊,是基层医生的第一件事,也就是要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必须转诊的,要想尽一切办法,动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坚决地实施转诊,绝不含糊。
对风险认识不深刻
从此起事件看,村医对医疗风险认识不深刻。老徐认为,该患者至少存在以下四个风险因素:
一是病史很长,自述呼吸困难伴胸闷头痛二十多年,而且只有43岁,这种年轻加长病史的患者风险更高;
二是患者是支气管哮喘,极易出现哮喘持续状态、缺氧、并发心脏呼吸困难等严重问题;
三是此前曾经在别的卫生室输液多日,输液多日不见缓解,更增加了风险;
四是突发情况很严重。患者去解手,大约5分钟后出现面色苍白、口唇紫绀、呼吸急促、不能说话。吸氧5~6分钟,病人症状越来越严重。此情此景,都指向必须转诊,必须迅速转诊,怎能一瓶接一瓶的输液呢?
对医患纠纷处理法律学习不够
从吴彬帖文及网民回帖看,很多乡村医生对医患纠纷处理的法律学习不够。如贴文提到“责任事故”,实际上自从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来,医疗事故早就废除了“责任事故”“技术事故”说法。如今,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在,但“医疗事故”概念实际上已被边缘化,代之以“医疗损害”。
3、村医面对突发患者死亡纠纷应该怎么办
淡定 面对突如其来的危机事件,村医大多一辈子都没有经历过,因此,慌乱,六神无主是正常的。但是,事情又必须要求其“淡定”,怎么办,建议委托自己一个会处理此类事情的亲人来全权处理,也许是较为积极稳妥的办法。
积极配合 自己首先要对事件做一个全面评估,真诚叙述医疗过程,包括自己的判断与处理,说明医疗的合理性;真诚表达自己的态度,愿意依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此事;真诚提供处方、病历、药品发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绝不隐瞒事实。
功夫在平时 妥善应对危机事件,往往需要智慧勇气经验,也不是热蒸现卖的,需要平时的积累,也就是功夫在“诗”外。一要注重学习法律,二要增强防范意识,三要提高防范能力,四要注意人脉塑造。有人说,人要广交朋友,但到底有多广,必须有四类,就是律师、医师、警司、教师。
今天,老徐说了这么多,也许会遭村医朋友拍砖,但自认为都是真心话。如今,我们的医疗执业环境很不好,尽管不久前国家卫计委明确要求,在医患纠纷中没有搞清原因分请责任,医疗机构不能赔偿,但实际上要做到确实不容易,医闹入刑了,闹还在继续。 期待,医疗纠纷少些“被和谐”。
(来源:“村医之家”微信号(《中国社区医师》原创作品);作者:徐毓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