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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法制函〔2016〕2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 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各标准专业委员会、各标准起草单位: 现将2016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 (见附件,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第一起草人通过申请立项时注册的用户名登录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网站(http:// www. jdzx.net.cn)的“卫生标准网”,下载并填写《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电子版发相应的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于1月25日前发我委法制司,并按法制司要求办理签字盖章程序。 二、起草人和起草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项目相关工作。秘书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完成年限为1年的项目应当于2017年2月1日前完成并送审。 三、请相关省(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有关单位对辖区或下属单位承担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给予充分支持,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制定修订工作。 附件: 2016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2016年卫生标准制定修订 项目计划
| | | | | | | | | | | |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山东省立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复旦医院 | |
传染病专业1项 | | | | | | | | | | |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 |
| | | | | | | | | | | | |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 | | | | | | | | | | |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医院 | | | | | |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第四军医大学附属西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 | | | |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日友好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
消毒专业12项 | | | | | | | | | | |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北京口腔医院 | | | | | | |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 |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 |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 | | | | | |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 |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 |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 |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 | | | | | | |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 | | | | | |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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