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656|回复: 1

[转帖] 医疗信息需要更多“官方发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5-4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经济民生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6.05.04
医疗信息需要更多“官方发布”
作者:郭敬波

法国法律规定医院不许做广告, 而是通过医疗评估局每年一次对医院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给患者一个“官方发布”,比让患者“众里寻他千百度”要靠谱得多。

一起侵权事件中如何认定责任,需要看有关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对于大学生魏则西之死,百度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2015年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百度搜索中出现的有关医院的医疗信息,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但也有人认为,按照“避风港规则”,百度不应当对此事件承担太大的责任。所谓“避风港规则”,源于美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司法人员发现,网络服务商主要提供技术上的服务,他们面对数以亿计的用户和信息,要求他们对所有用户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应对其侵权责任范围予以限定。随着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愈发嚣张,“避风港规则”也沦落成了一些违法犯罪者的乐土,甚至一些网站打着“避风港规则”的名义为虎作伥。
所以,各国也在对“避风港规则”的免责进行不断的修正与完善,“合理的审查义务”作为网络经营者一项重要义务被各国法律所确定。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合理的审查义务”要求网络经营者必须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加以审查。显然,在本起事件中,百度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避风港规则”在本起事件中也并不适用,因为“百度排名”是该公司有意而为之,是一种商业行为,排名本身具有广告的性质。说白了就是“不是百度不小心,只是利益难以抗拒”。因此,对百度仅仅道德谴责是不够的,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今,“百度找医”、“百度成医”已经成了一种非常危险的社会现象,不少人有病不去看医生,自己百度症状,搞点药吃吃,或者去百度搜索的医院看病。本起事件中,百度的“原罪”并非抓取了医疗机构相关网页的内容,而是通过竞价排名给患者不正确的误导。如果没有了百度的竞价排名,患者怎么才能找到更合适的医疗机构?
这方面可以借鉴法国等国家的做法。法国法律规定医院不许做广告, 而是通过医疗评估局每年一次对医院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给患者一个“官方发布”,比让患者“众里寻他千百度”要靠谱得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5-4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像政府发布财政收入支出一样,医疗机构发布医疗相关信息,公众了解的这些信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