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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四个月停育,然后引产的死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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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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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医院刚有一个门诊病人四个月停育,需要引产,请问引产后的死胎怎么处理,是火葬还是和医疗废物一起处理?如何是火葬她没有住院,请问要签处理委托书什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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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死胎是应该按照尸体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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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产后的死胎需送殡仪馆火化,不能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和产妇需签火化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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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发表于 2016-4-2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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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个月引产都不用住院吗?我们是交给火葬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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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培训时讲死胎按尸体处理,由医务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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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按尸体处理,交由殡葬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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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作为尸体处理,交由殡仪部门火化,相关协议书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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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7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湘婷 发表于 2016-4-27 11:35
四个月引产都不用住院吗?我们是交给火葬场处理。


没有住院,病人也不住院,你说该怎么办呢?如果是门诊就没有签委托书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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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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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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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感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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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7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们!学习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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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提供资料,我们一般是深埋,不知道这样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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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尸体处理,交殡葬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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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覃小源 发表于 2016-4-27 15:20
谢谢老师提供资料,我们一般是深埋,不知道这样行不行。

不可以。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可以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置。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疗机构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指出: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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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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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引产后的死胎需送殡仪馆火化,不能作为医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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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胎应该是火化的呀,按照尸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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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死胎是应该按照尸体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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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感谢老师们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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