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下一页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3240|回复: 44

请教:四个月停育,然后引产的死胎如何处理?

 
发表于 2016-4-27 11:23:0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老师,我医院刚有一个门诊病人四个月停育,需要引产,请问引产后的死胎怎么处理,是火葬还是和医疗废物一起处理?如何是火葬她没有住院,请问要签处理委托书什么的吗?
贡献排行榜:
发表于 2016-4-27 11:35:23 | 查看全部
按规定,死胎是应该按照尸体处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7 11:35:22 | 查看全部
引产后的死胎需送殡仪馆火化,不能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和产妇需签火化委托协议书
赞同! 
发表于 2016-4-28 14:2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7 11:35:32 | 查看全部
四个月引产都不用住院吗?我们是交给火葬场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7 11:39:11 | 查看全部
培训时讲死胎按尸体处理,由医务科管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7 11:47:37 | 查看全部
应按尸体处理,交由殡葬部门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7 11:49:46 | 查看全部
按规定作为尸体处理,交由殡仪部门火化,相关协议书要齐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4-27 11:50:04 | 查看全部
张湘婷 发表于 2016-4-27 11:35
四个月引产都不用住院吗?我们是交给火葬场处理。


没有住院,病人也不住院,你说该怎么办呢?如果是门诊就没有签委托书什么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7 13:17:25 | 查看全部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9月3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7 14:13:50 | 查看全部
谢谢各位老师!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7 15:11:42 | 查看全部
路过学习,感谢老师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4-27 15:20:12 | 查看全部
谢谢老师们!学习了,感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7 15:20:18 | 查看全部
谢谢老师提供资料,我们一般是深埋,不知道这样行不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7 15:51:19 | 查看全部
应该尸体处理,交殡葬部门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7 16:29:22 | 查看全部
覃小源 发表于 2016-4-27 15:20
谢谢老师提供资料,我们一般是深埋,不知道这样行不行。

不可以。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可以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置。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疗机构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指出: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7 16:36:48 | 查看全部
感谢老师分享,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7 16:42:24 | 查看全部
按规定引产后的死胎需送殡仪馆火化,不能作为医废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8 08:24:47 | 查看全部
死胎应该是火化的呀,按照尸体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8 08:41:00 | 查看全部
按规定,死胎是应该按照尸体处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28 08:50:40 | 查看全部
路过学习了,感谢老师们详细的分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发帖友情提示
1、注册用户在本社区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区认同其观点。
2、如果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本论坛所发表的文章、帖子。
3、所有网友不要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本社区保护注册用户个人资料,但是在自身原因导致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篡改,本论坛概不负责,也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投诉/建议联系

sific2007@163.com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如有
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 SIFIC感染
    循证资讯
  • SIFIC感染
    科普笔记
  • SIFIC感染视界
Copyright © 2001-2024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SIFIC)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6047626号-1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
小小牧童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