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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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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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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修订产房医院感染管理质控标准时,参考了这个通知的部门内容,分享给大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doc (25 KB, 下载次数: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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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桥的羊肉串 + 1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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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已下载学习,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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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已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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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luguoxuexil!!!!已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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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已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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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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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贴出来,谢谢分享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产科业务,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严禁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医生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或妇产科)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护士、助产士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方可在其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医疗机构对内、对外承包、出租产科、新生儿科。
   四、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大月份引产。
   五、严禁在家属不在场情况下交接新生儿。新生儿交接时须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六、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七、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弃婴。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九、严禁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产妇委托处理的胎盘,必须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感染性胎盘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及时告知产妇,进行消毒处置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
   十、严禁任何人私自将住院新生儿带离病区。产科病区、新生儿科等关键部位要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由专人值守。进出医疗机构、产房、产科、新生儿科病区的通道均应设置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监控内容至少保存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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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带走的死婴交殡仪馆时,一个死婴他们说殡仪馆要200-300元,觉得有些贵,老师们是咋个跟殡仪馆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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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资料分享,已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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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已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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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下载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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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后勤保障部与殡仪馆以车为单位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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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7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已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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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9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已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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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感菜鸟感谢老师的分享!还真没注意有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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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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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下载学习,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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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已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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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已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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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已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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